为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天津市“三小”燃煤污染治理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不高于项目实际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按照替代前燃煤锅炉的规模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15万元/蒸吨;燃煤炉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按照替代前燃煤炉窑的设备规模或额定功率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15万元/蒸吨或210元/千瓦;燃煤茶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按照替代后清洁能源茶炉的额定功率进行折算,补助标准不高于210元/千瓦;取暖小煤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按照替代后清洁能源取暖设施的额定功率进行折算,补助标准不高于210元/千瓦。
各类“三小”燃煤设施单位,在完成治理方案编制、旧设备拆除前、新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即可提出项目补助申请。各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查验,并拍照、建档记录。治理项目完成后,“三小”燃煤设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县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市环保局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各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材料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通过后,联合市财政局将资金计划下达至各区县政府,由各区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今年以来,天津市狠抓“三小”燃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化细化,共排查“三小”燃煤污染源2647家、燃煤总量11万吨/年。目前,市环保局已组织各区县综合施策、“一源一策”进行治理。除采取专项资金补贴外,市环保局还将会同相关部门从政策、科技、法律层面对治理工作加以引导和推动,确保“三小”燃煤污染源治理任务按期完成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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