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方面,《通知》指出,所涉及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将在在上海市节能减排的专项资金中安排。
《通知》明确,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被列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或县等示范项目及地方财政支持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除外)。这是上海地区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领域,继《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之后的新一轮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通知》明示,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四项原则:一是有利于培育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二是有利于提高上海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建筑发展;三是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参与各方面的积极性;四是有利于完善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体系。
《通知》强调,符合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50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100元;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采用浅层地热能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5元。
此外,符合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的能源审计和分项计量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费用给予补贴;被列为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国家级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的项目,申请到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地方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区县财政给予支持;装配整体式建筑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1000万元,其他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600万元。单个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通知》还提出了上海市将按照五个细化领域包括十项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合同管理、两项审核和资金下达项目、五项监督和管理、三项附则予以贯彻落实,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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