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是我国节能减排的三大重点领域之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日前,《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新增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内容。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于2007年颁布实施,此次修订内容重点体现国家《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安排,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修订草案》增加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规定,明确标准执行范围和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等各方主体的责任;
细化了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筑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屋顶和墙面实施立体绿化等绿色建筑技术的推广要求,明确城镇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结合陕西省实际,将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范围明确为四类,即城镇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修订草案》增加和细化财政引导扶持、税收优惠等内容,鼓励绿色建筑、绿色低碳小城镇、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建设更高等级节能建筑、既有建筑的改造升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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