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重庆市璧山区委第85次常委会议、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璧山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给予了印发。为切实加强璧山区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要求, 结合璧山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 月31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 月31日。
《细则》要求,到2017年,全区力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建设及管理体系、咨询服务体系, 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新增1个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 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30%以上。
《细则》指出,2016年7月1日起民用建筑(区域)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建设和管理。一是,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 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其中保障性住房执行节能率65%的标准;二是,璧山全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 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三是,御湖新区核心区绿色生态城区申报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多层居住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总建筑占地面积60% 的住宅小区中的多层居住建筑至少执行金级(国家标准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四是,鼓励新建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生态住宅小区,未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绿色生态住宅小区。
《细则》强调,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系统的应用,如有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另外,取得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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