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报告》是巴黎协定的具体贯彻
今年4月22日,175个国家的代表齐聚纽约联合国总部,见证了一份全球性气候新协定《巴黎协定》的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量化规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但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拒绝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13年到2020年)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为解决2020年后全球而非仅仅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巴黎协定》应运而生。《巴黎协定》不但包括了所有排放大国,还引入了法律约束力,体现了公平合理、全面平衡、富有雄心、持久有效的精神。根据协定,缔约方承诺,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传递出全球致力于实现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的信号。
不过,《巴黎协定》设定的远大目标与现实差距甚大,各国持续燃烧煤、石油等石化燃料,更多二氧化碳排放至大气,使全球加速暖化,而再生能源的投资虽然上扬却不稳定。据研究机构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资料,全球洁净能源投资额在2015年较2014年增长4%至3290亿美元。然而,今年首季再生能源投资却衰退22%,鉴于《巴黎协定》的落实难度之高,需要各国付出艰辛的努力。9月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了今年4月22日由中国代表在纽约签署的《巴黎协定》。
履行《巴黎协定》,最根本的办法还是缔约国履约过程中的资金支持与资金融通,在全球推行绿色金融的广覆盖不失为上佳之策。在G20框架下要继续努力实现《巴黎协定》,而绿色金融与气候变化资金作为同一议题,关键在于从解决气候融资这一根本难题上出发,两者息息相关。在中国的倡议下,此次G20杭州峰会上所提交的《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总结了绿色金融的标准和经验,以及今后所推荐的措施,供各国参考使用。
G20绿色金融的
中国担当
在G20框架内与各成员共同倡导推进绿色金融的同时,中国的绿色金融也在迅速发展,同时推动绿色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有专家预测,未来5年内,中国绿色金融的资金需求规模将在14万亿至30万亿元,即使按照低限计算,年均融资规模也达到约3万亿元,市场潜力巨大。还有资料显示,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步伐在显著加快,绿色金融的政策框架逐步明晰,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也在不断地深化。今年前7个月,中国发行的绿色债券已经达到12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同期发行绿色债券的40%左右。
再看碳交易,从2011年起,中国启动了7个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共有1900多家排放企业和单位被纳入7个试点碳交易平台,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合计约12亿吨。目前,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交易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80%左右。未来中国碳市场的交易量或将在每年30亿至40亿吨左右,现货交易额最高有望达到每年80亿。实现碳期货交易后,全国碳市场规模最高或将达4000亿,将在中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位居第三。
再看绿色信贷,继2012年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之后,去年1月,银监会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能效信贷指引》。除了商业银行、政策银行,民营银行也在加速布局绿色金融。关于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今年以来,中国倡议成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该小组提出的发展绿色金融的全球倡议已写入成都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公报。在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的影响下,一些国家开始规划本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过去一年多,中国的一些银行和企业也在海外成功发行了绿色债券,金砖银行最近成为首个在国内熊猫债市场发行绿色债券的国际组织。
《指导意见》为中国践行绿色金融引航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共九个方面35条内容。该《指导意见》体现了一系列重要的创新。比如,《指导意见》首次给出了绿色金融的“官方”定义,即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这是国内迄今为止最为权威的关于绿色金融的定义。
绿色金融过去通常被狭义地理解为绿色信贷,但《指导意见》中倡导的绿色金融体系则包括了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及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所有主要金融工具。过去的绿色信贷政策主要集中在对“两高一剩”行业的限制性措施,而《指导意见》则强化了对绿色投融资的若干激励机制,包括再贷款、贴息、担保、政府参与的绿色基金投资、宏观审慎评估、简化审批流程等措施。
另外,设立国家级的绿色发展基金、建立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绿色金融领域的创新。而且,《指导意见》还指出,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这将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参与,促进形成规模化交易的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碳金融市场也将包括各类以未来碳收益为支持或抵(质)押的贷款和通过债券和股票市场的融资。
更难能可贵的是,《指导意见》还丰富了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的内容。《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原则,支持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中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推动在中国参与的对外投资项目中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
笔者坚信,以G20杭州峰会为契机,中国会一如既往为实现G20绿色金融的中国担当和绿色金融的全球覆盖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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