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10-27 广西日报许丹婷6370
核心提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建筑能耗已占到社会总能耗的46.7%。广西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达6000多万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造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民用建筑节能已成为全社会能源节约的重点领域。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广西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引导绿色建筑发展势在必行。

  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方面作出规定,是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补充和细化。该条例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五个主要领域”: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应用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明确提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条例还紧扣当前改革发展方向和政策导向,增加“绿色建筑推广”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两章,符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条例规定了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建筑;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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