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确保农村供暖安全。加强常态化管理,对火炕、新型节能环保炉具、户用空气源热泵、蓄热式电暖气、电热膜、碳晶板等采暖设施设备经常检修。加强有关一氧化碳中毒、防火防灾等相关知识、预防措施及急救方法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集中用电取暖农村地区的负荷预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签订安全用电责任书,加强供暖用电安全知识宣传,增强群众安全用电意识,营造安全用电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农村供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农村供暖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试点推进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农村地区供暖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强化典型引领示范。2016年,在全省选择部分县(市、区)、镇开展农村供暖试点,纳入试点的县(市、区)、镇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供暖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相关市、县(市、区)政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辖区内农村供暖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改造规模、区域分布、建设标准及相关政策,组织好宣传引导、设备招标、配套施工、工程监理、成果展示、经验推广,做好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确定整体推进阶段的优惠政策,完善农村供暖技术方案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监管政策。
(三)整体推进农村供暖。2017-2020年,在深入评估试点效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全省农村地区供暖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全省农村改暖任务目标和各县(市、区)农村供暖规划,逐步形成资金、技术和人才聚集,标准规范体系完备,市场监管有力,健康发展的农村供暖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管理和监督,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严格有关标准和程序,建立“用户申报、村乡(镇)审核、审计跟踪、安全监理”的全程监管体系,防止局部政策失效、落实走形和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效。
(二)建立多元投入机制。省财政对农村供暖试点县(市、区)、乡(镇)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奖补政策。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奖补、贷款贴息等激励政策,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有效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清洁供暖技术研发予以支持。放开农村供暖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农村供暖领域,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三)大力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做好群众发动工作,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展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清洁供暖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空气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种采暖路径的技术经济特点、适用条件及有关推广政策措施,普及新型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和能源消费方式,及时开展示范成果展示,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提高公众对农村供暖工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科研攻关。把农村供暖技术、设备和产品研发纳入科技支农兴农的总体格局,组织开展重点和关键技术攻关,降低建设和应用成本。进一步加强新的技术组装模式和配套装置的开发,提高总体技术水平。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农村采暖装备的研发力度,特别是秸秆等生物质发电、气化、固化以及电热膜、地源热泵设备的研发制造,提高农村采暖装备的生产水平和使用寿命。
(五)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农村供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引进设备制造企业落户我省投资建厂,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税费、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农村采暖经营服务业务,采取多种合作模式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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