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阜阳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

   2016-12-14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5730
核心提示:阜建质函〔2016〕296号 各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市住建委已于2016年6月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阜阳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
 阜建质函〔2016〕296号

      各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市住建委已于2016年6月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阜阳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阜建质函〔2016〕115号),2016年8月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的实施意见》(阜建质〔2016〕174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建设、设计、图审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从2016年12月1日起,外墙外保温系统禁止设计采用无机保温浆料系统(含保温腻子、保温胶泥等改性浆料类材料)
 
      2.2016年12月1日前外墙外保温已设计采用无机保温浆料系统但尚未施工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重新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严格执行我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的实施意见》(阜建质〔2016〕174号)文件规定。 

      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进行设计。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形式是指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光伏和地源热泵等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四、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应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而未执行的和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而未利用的建筑以及外墙外保温系统未执行我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的实施意见》(阜建质〔2016〕174号)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五、施工图审查备案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和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核查,对应该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而未执行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予备案。

      六、市住建委定期、不定期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进行调审和执法检查,对未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及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建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将按照《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一律进行行政处罚。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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