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发布

   2017-03-17 天津市政府8000
核心提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9日

  天津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低碳城市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更好实现“十三五”全市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低碳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提质增效的重要手段,坚持全面行动和重点突破兼顾、削减存量和控制增量并重,统筹结构优化、能效提升、污染治理,强化政策协同、科技创新、市场驱动、示范引领和全民参与,以强度和总量双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消费端转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美丽天津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能源和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工业、农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推动全市碳排放2025年左右达到峰值,钢铁、电力等行业率先达峰。建设一批低碳城(镇)、低碳园区、低碳社区和低碳商业试点。顺利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一步完善。低碳技术得到推广应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和目标责任考核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0.5%。

  二、推动能源体系低碳转型

  (一)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耗能企业用能管理,强化高耗能产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约束。提高节能准入门槛,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重要手段。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不超过9300万吨标准煤,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7%。(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二)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加强高耗能行业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强化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和节能政策、节能标准落实。推广应用节能先进技术,提升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推动工业园区系统节能,促进园区能源梯级利用和余热利用。加强能源统计、计量管理,推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实行差别电量计划,加大大容量、高参数、节能机组以及供热机组发电比重。发挥节能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能效提升、能量系统优化等重点用能工程。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制定推荐性地方标准。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落实国家能效“领跑者”制度。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健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机制,扶持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

  (三)积极发展非化石能源。大力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有序开发地热资源。到2020年,力争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装机达到200万千瓦。加强智慧能源体系建设,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对可再生能源优先安排购电,提升非化石能源电力消纳能力。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到4%,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含外调可再生能源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达到1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电力公司;配合单位: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等)

  (四)促进化石能源低碳利用。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项目,实行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推进燃煤设施改燃并网或关停,加快淘汰落后小火电,切实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130万吨以内。升级改造现役主力煤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排放限值,推动新建燃煤机组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按照清洁化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并重原则,因地制宜开展散煤清洁化替代。继续实施“煤改气”,推进天然气、电力替代燃油,积极发展天然气汽车和电动汽车,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桩和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建设,大力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鼓励油气开采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规模化产业示范。到2020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科委等)

       三、推进产业体系低碳发展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高碳行业规模,加快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进产业绿色转型。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现代石化、现代冶金等传统产业,推动能耗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加快构建先进制造产业体系,基本建成产业价值链占据高端、辐射带动作用显着的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大力培育新产业、拓展新模式、发展新业态,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5%左右,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5%。(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二)着力控制工业领域排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工程,积极推广低碳工艺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落实国家控制氢氟碳化物排放行动方案。推动电力、石化、化工、食品等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试点示范,并做好环境风险评价。加强放空天然气和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到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以上,钢铁、电力、石化与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引导农业低碳发展。实施化肥施用零增长行动,完善测土配方施肥专家系统,推广缓释肥、微生物肥、生物活性肥等新型肥料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快建立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实施秸秆还田作业补贴,推行商品有机肥补贴项目,鼓励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升耕地质量。推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自行建设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20年,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率达75%以上。加强沼气科技支撑能力和成果转化,积极构建生态农业循环生产模式,推进沼气高值化利用和沼肥高效利用。鼓励农业利用太阳能、地热能、沼气,提高农业生产设施能效水平,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市农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四)努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加大造林绿化力度,重点实施道路绿化、河道绿化、成片林地、村庄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规划造林170万亩,林木绿化率达到28%以上。大力推广使用耐盐碱树种,丰富生态林树种结构,继续扩大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范围,强化林业资源管护和灾害防控,有效提高森林碳汇能力。启动于桥水库、北大港退耕还湿工程。加大大黄堡、七里海、团泊洼、北大港、永定河故道、潮白河、沿海滩涂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增强储碳能力。(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四、提升城镇低碳发展水平

  (一)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管理。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深化试点示范建设,积极发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改造机制,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民用建筑用能运营监管。大力发展区域综合可再生能源站,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新建民用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发挥滨海高新区示范作用,推动绿色工业建筑发展。创新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牵头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等,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快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快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海空两港集疏运体系,优化公路集疏港通道,提升铁路枢纽地位,强化不同交通方式衔接。推进交通运输结构性、技术性、管理性节能减排,强化船舶、港口、道路运输等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推动航空、航海、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全面推进公交都市建设,增强轨道交通骨干作用,强化常规公交主体地位,改善慢行交通环境。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375公里,公交专用车道达到194公里,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保有量比例提高到50%,实现营运车辆和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双下降”。(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三)加强废弃物低碳化处置利用。创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理念,合理布局垃圾收运设施,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推行焚烧发电及综合利用处置相结合的多元化处置方式。探索餐厨垃圾处理方式,稳妥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规范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置,不断提升处理拆解水平。组织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新建2至4座年处理能力100万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加强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污泥处理处置监管,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到2020年,污泥处置能力达到2630吨/日,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建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四)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倡导低碳居住,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倡导餐饮企业提供小份餐饮、自主餐饮、分餐制等节俭用餐服务,推行“光盘行动”。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商务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等)

       五、深化低碳城市试点建设

  (一)推进低碳城(镇)试点建设。选择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新城和小城镇,开展低碳城(镇)试点工作,建立碳排放统计管理体系,加强低碳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探索产城融合低碳发展模式。积极申报国家低碳城(镇)试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规划局等)

  (二)推进低碳园区试点建设。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海高新区创建国家低碳工业示范园区,创新工业园区低碳发展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园区申报并开展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积极引导市级开发区,开展低碳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开展低碳企业试点。(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等)

  (三)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支持新建社区、既有社区和农村社区,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探索控制城乡社区碳排放水平的有效途径。将低碳理念融入建设管理和居民生活,引导社区居民普遍接受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试点社区积极创建国家低碳示范社区。(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低碳商业试点。鼓励有代表性的商场、宾馆、饭店等商业设施和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试点,改进营销理念及运营模式,创新产品服务,加强绿色低碳消费引导,有效降低碳排放。(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大力开展低碳行动。推动低碳产品认证,推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绿色采购。积极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城镇街区等建设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人民政府)

  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一)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加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管理,进一步提升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强化试点工作总结评估,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提供参考。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推动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顺利过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二)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研究提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纳入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纳入企业历史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推动落实配额初始分配等工作。加强交易系统建设,顺利联接国家注册登记系统。积极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推动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天津)中心发展,加强纳入企业培训,持续推进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三)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系。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立法研究,适时出台有关配套管理办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运行管理。加大资金支持,加强专职工作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体系,有效实施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编办、市金融局、市财政局等)

  (四)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组织做好纳入企业配额分配、碳排放报告核查、抵消机制利用、配额清缴注销等工作,促进纳入企业主动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推动低碳金融创新,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加强交易风险预警和防控,推动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发挥更大作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七、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一)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基础研究。组织气候变化事实分析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特别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测预报的基础研究和影响评估。推进低碳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耦合效应研究,推进碳排放峰值及达峰路径研究。加强生产消费全过程碳排放计量、核算体系及控排政策研究,推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可行性论证。(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等)

  (二)大力推进低碳技术研发示范。研发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推进钢铁、石化、装备制造、汽车等重点行业节能低碳技术示范应用,推广一批基础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关键、共性技术。推动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鼓励开展能源互联网、光热发电和多能互补一体化示范工程建设,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智能电网提升示范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电力公司等,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三)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大力培育和吸引低碳科技型企业,搭建信息平台,开展低碳技术转化推广和服务对接。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工业园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积极推荐上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牵头单位:市科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电力公司等)

 八、强化能力建设支撑

  (一)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标准。积极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推动制定实施、修订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规规章及绿色低碳相关标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节能、环保、低碳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加大财政预算内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局、市合作交流办等)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基础数据的统计与调查。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落实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要求,逐步建立重点领域和行业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定期编制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施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市区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报告制度,逐步提高数据质量。(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市容园林委、市环保局等,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依托国家相关平台,公布低碳发展政策行动进展情况。积极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鼓励其他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等)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加大对低碳、能源、环保等领域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力度。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工程,开展生态环保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加大对节能减排、清洁能源等引智项目的支持力度,引进一批高层次外国专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发达国家学习。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校园”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等)

  (五)积极开展对外合作。拓宽交流合作渠道,积极开展低碳技术转移、资金引进、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理论、技术、方法,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科研起点。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走出去”,推动开展务实合作。(牵头单位:市外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等)

 九、强化保障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推动建立部门协同、各区联动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对本系统、本辖区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分类确定“十三五”各区碳排放控制目标,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宁河区、静海区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2%,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分别下降21%,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分别下降20%。完善区级人民政府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制度,形成各有关部门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跟踪评估机制,推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资金投入。围绕实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落实。鼓励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清洁发展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等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应对气候变化项目进行融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等重要活动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参与节能低碳行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传播培训,提升媒体从业人员报道的专业水平。将应对气候变化知识纳入生态文明宣教体系,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宣教活动。(牵头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天津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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