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泰州市地热资源和浅层地热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未取得勘查许可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对地热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此办法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在地热资源勘查方面,《办法》提出,申请勘查地热资源,应当向资源所在地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勘查许可,勘查被许可人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人应当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鼓励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地热弃水温度不得高于30℃,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安装标准计量设施,按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允许开采量进行开采。
《办法》规定,地热水井开采时应当定期将地热资源的温度、水位、水量、水质等动态监测资料,报送资源所在地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水利部门。同时,鼓励油气勘查、生产单位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改造成地热井进行利用。将具备改造条件的废弃油井改造成地热井进行利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矿许可。
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方面,泰州市鼓励发展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限制发展深层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加强地源热泵系统管理,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禁止破坏性开采。开发项目涉及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时应当就项目建设地点的地质条件征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办法》指出,项目单位通过地源热泵系统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浅层地热能地质条件评价报告。采用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涉及取水的,应当向水利部门依法办理取水许可,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地点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的开采回灌和水量、水位、水温、水质监测管理工作。支持浅层地热能的推广应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强调,鼓励、支持热水型地热资源开发单位利用热能消耗后的尾水进行原水回灌,但热水型地热资源开发单位不得使用非原水回灌,防止污染热储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