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绿色建筑实施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31日出台,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包括总则、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划拨)、设计图审、组织施工、销售与运行管理、奖惩和附则等九章内容。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新建建筑(不包括临时建筑)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办法》明确,咸宁市绿色建筑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及奖惩措施,从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监管等环节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要求:咸宁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房产、水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建筑的管理工作;对被列为国家或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积极指导督查、跟踪服务。
此外,为确保推进起到实效,咸宁市将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色建筑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和扶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对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或运行阶段二星、三星级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经过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