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省财政厅决定对2017年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部分实施竞争性分配,并制定了《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今年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会同浙江省财政厅组织对2013—2016年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绩效评价,并对到期的示范区建设进行综合验收,如验收不通过将视情扣回补助资金。
《方案》由《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新能源示范镇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新能源示范镇评价指标体系》等四部分构成。方案明确,重点支持浙江省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
清洁能源示范县资金补助方面,《方案》指出,单个示范县(市、区)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专项资金申请需落实到具体新建重点项目,包括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项目(1000户以上)、集中式地热能利用项目(单个项目供热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1000户以上);项目建设年限为2016—2018年;专项资金申请金额按照重点项目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地热能、空气源热泵、光热构件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
按照规定,已获2013、2014、2015、2016年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县不参与竞争;获得新能源示范镇建设的县可申报示范县,但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已获得补助的示范镇建设。
在新能源示范镇方面,《方案》要求围绕申报条件、资金补助规定、申报要求等三项重点工作开展。按照“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要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好,农村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较高、所在县(市、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并已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行政镇(街道)。优先支持加快发展和边远海岛地区创建新能源示范镇。
《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指出,分析县(市、区)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包括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状况。以基准年为2015年,提出2016—2018年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累计规模和消费增幅指标,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分项目标。
另外,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提出2016—2018年新建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集中式地热能等重点项目需2016年或2017年开工,2018年底前建成投运,明确项目进度、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和申请补助金额。
在《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说明》中提出了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或地热能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该项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连片家庭空气源热泵1000户,基准分10分;该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规模以上地热能供暖(制冷)、热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积新增不小于1万平方米,基准分10分;该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新建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不低于1000户,基准分10分;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地热能和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均有,可累加得分。
《新能源示范镇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则指出了重点项目,并提出2016—2018年光伏发电应用重点项目,包括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地热能利用、风能利用、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需分析方案实施后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及产生效益,周边城镇可再生能源推广,以及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的示范作用。
另外,在《新能源示范镇评价指标体系说明》中提出了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或地热能利用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全镇建设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160户,或新增地热能供暖、热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全镇光热建筑构件应用新建户数≥160户,基准分15分。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地热能和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均有,可累加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