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2017-06-19 地源热泵网甘祠祠5050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促进黑龙江省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促进黑龙江省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

  《通知》指出,自发布之日起,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由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申请绿色建筑标识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

  同时,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由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负责。黑龙江省住建厅负责对黑龙江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通过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等方式,促进各市地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政策、要求,不断提高评价机构评价质量。另外,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保障性住房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绿色保障性住房导则》执行。

  《通知》要求,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再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机构也不应受理进行设计标识评价。项目获得运行标识后,设计标识自动作废。运行标识到期后,应由原评价机构按照评价要求重新对项目进行核查确定。

  同时,要按照黑龙江省强制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点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可认定为绿色建筑,并纳入黑龙江省绿色建筑项目、面积的统计范围。如上述建筑需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与证书,应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要求,依据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履行相应的评价程序。

  《通知》强调,各评价机构应及时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受理情况、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向黑龙江省住建厅备案。黑龙江省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绿色建筑纳入建筑项目全过程管理。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绿色建筑项目,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文/甘祠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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