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青海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各领域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全面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和评价考核制度。低碳试点示范不断深化,减污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增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方案》明确,要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严格能源消耗总量与强度“双控”约束,明确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健全节能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夯实节能工作基础。修订《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行动,积极推进低温余热利用技术开发,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加快节能新技术推广。到202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0%,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1120万吨标准煤以内。
同时,要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发展。到2020年,清洁能源总装机达到5030万千瓦,占全国的6.7%,占全省的89%。非化石能源生产比重达到69%,非化石能源电力装机比重达到80%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1%左右,比“十二五”末提高4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电量占电量总消费的73%,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电量总消费的27%。到2020年,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的30.5%,比“十二五”末降低2个百分点。
《方案》要求,加快建筑能耗定额、限额制度及超定额加价等用能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建筑行业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建立符合青海省情的建筑节能、低碳及绿色建筑政策法规、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市场服务、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及建材评价体系。大力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强化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着力推进农村建筑节能,大力发展绿色农房。
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分布式发电、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十三五”期间,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部执行65%及以上节能标准,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执行75%节能标准,农村住房按照50%节能标准进行建设,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超过30%,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新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超过20%,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
《方案》指出,要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争取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积极推动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统筹协调省级各类节能、减排、科技等专项资金,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低碳发展研究、增加生态系统碳汇、绿色低碳建筑推广、绿色交通城市建设、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碳排放市场建设、低碳扶贫、垃圾分类处置、可再生资源处置等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文/甘祠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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