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需求,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务服务业和仓储物流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也可选择继续执行原有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二、选择执行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的商业用户,功率因数考核标准维持不变。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督导电网企业及时将通知落实到位;各商业用户可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需用容量,提高电力设备利用效率;各级电网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作为,帮助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了解电价计费方式变化的相关政策,为电力用户申请调整电价计费方式、减容、暂停等业务提供便利条件,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1日
责编:g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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