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获通过
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依法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因地制宜;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依法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
大力推进绿色建筑
《条例》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培育产业市场,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建立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同时合理安排资金,用于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及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示范;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条例》提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保、海绵城市建设、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分类、分步实施。
补贴政策喜人
《条例》表示,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依法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应的能耗量;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同时规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承担。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
《条例》中鼓励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采用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设计安装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对屋顶、外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
鼓励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绿色生态城区、大型办公集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条件具备的,可以结合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余热、废热进行综合利用。已建成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区域,新建民用建筑选用冷、热源时,应当优先采用。
《条例》鼓励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内容,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文/张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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