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昨日公布清洁供暖价格政策,从今年冬季采暖季开始执行。其中,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煤改电”用电价格另行制定。
确定“煤改气”用气价格政策
省内管输企业供各地的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可对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目前,我市居民用气价格(每户每月)为:第一档用气,0~26(含)立方米,2.26元/立方米;第二档用气,26~38(含)立方米,2.71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38立方米以上,3.39元/立方米。
我省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交易平台确定或协商确定购气价格。
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
全省适宜采取集中供暖的城镇,通过热电联产、大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地热供暖等方式集中供暖的,必须按照超低排放要求进行环保改造,并在达到规定的排放(回灌)标准后供暖。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改造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居民供热价格。
对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积极推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两部制热价标准。
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的,可以通过适当调整热力价格的方式疏导,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予以补偿。
试点区域清洁供暖价格
区域性清洁供暖,原则上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供暖实际成本,在考虑合理收益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供热价格。在具备条件的城镇,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由供热企业按照合理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在居民可承受能力范围内自行确定价格。
统筹协调相关支持政策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支持清洁供暖的政策措施,统筹使用相关政府资金,加大对清洁供暖的支持力度。同时,支持通过企业债、低息贷款等方式解决清洁供暖项目融资问题,降低融资成本。
我省将进一步放开供暖市场准入,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民营企业进入清洁供暖领域,不断挖掘具有发展前景、经济性良好的新型清洁供暖技术。
在供应保障方面,省内燃气管输企业和各城市燃气企业要密切配合,积极与上游气源企业沟通,确保气源供应充足。各级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进度,保障用气高峰的安全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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