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指出,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
《通知》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附件中指出,节能设备其中包括符合执行标准范围和要求,且优于 1 级能效水平的冷水机组、房间空气调节器、水(地)源热泵机组、风机、水泵、压缩机、变频器、变压器、电焊机、锅炉、换热器、发电设备等。(文/张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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