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发展和应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单体 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选择一种以上适合本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应用规模。新建建筑应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余热利用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适用技术。新建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时,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要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的验收。
《办法》还鼓励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改造后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绿色建筑评价识。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分享因能源消耗降低带来的收益。同时还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和绿色建筑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文/张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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