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出台新的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地热尾水回灌达标可享多项优惠

   2017-12-21 德州晚报郑乃春6450
核心提示:强调加强地热尾水回灌,彻底解决尾水污染,同时,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办法》规定“开采地热资源应采灌结合,以灌定采,地热尾水全部实现同层回灌,避免地下水污染。
      记者获悉,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新的《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明确,支持地热尾水回灌,对达到回灌标准的采矿权人,可享受污水处理费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政策优惠。

   据了解,相比原《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强调加强地热井的动态监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办法》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工作”、“所有地热生产井和回灌井均应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系统”。

   另外,强调加强地热尾水回灌,彻底解决尾水污染,同时,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办法》规定“开采地热资源应采灌结合,以灌定采,地热尾水全部实现同层回灌,避免地下水污染。新设地热井应同时配套回灌井,回灌井与开采井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已有地热井没有回灌井的应补建回灌井”。对实行回灌的地热井,也给出了鼓励政策,“大力支持地热尾水回灌,对达到回灌标准的采矿权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分别给予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减免、取用地热按民用电价收取运行电费及政府资金扶持等政策优惠”。

   《办法》还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阐述。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地热资源的;(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四)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五)勘查、开采地热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不按规定治理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据悉,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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