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2017-12-21 德州市人民政府网14580
核心提示:《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7〕19号)是对原《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字〔2012〕2号)的修订完善
 
      《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7〕19号)是对原《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字〔2012〕2号)的修订完善,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暂行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我市地热开发活动的加强,地热开发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回灌措施,地热尾水无序排放,造成了地面环境污染,给我市的环保工作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很大压力。为进一步加强对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有效监管,切实解决地热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地质环境问题,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明电〔2016〕72号)要求,结合当前我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明电〔2016〕72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德政字〔2016〕18号)。

  三、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

  《办法》包括总则、勘查施工、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内容,主要是阐明了地热资源的属性、地热开发的总体要求、勘查施工的规定、勘查开发的申办程序、开发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及对违法勘查开采地热资源行为的处罚,规定了地热资源有偿取得、依法勘查开采许可制度、地热有偿使用制度和加强地热利用监测、地热尾水回灌的措施。本次修改主要是增加了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程序和加强地热尾水回灌的有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条是关于设立《办法》的目的和设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本条是对地热资源的类型、属性的界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热资源勘查规范》(GB/T 11615-200x)。

  第三条:本条是指《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条是关于地热资源管理机构职责。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条是国土部门地热管理的一项职责。 建立地热动态监测网,开展监测工作是实施地热管理的有效手段。 

  第六条第七条: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八条主要说明矿产资源的属性和国家所有的性质及矿业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义务。依据是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第九条说明地热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方式。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第十条规定矿业权的转让许可。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第十一条主要说明勘查、开采地热资源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

  第十二条主要说明地热勘查的手续问题。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第十三条是指地热井施工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和相关施工队伍的准入资质管理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主要是明确申请地热勘查提交的资料。依据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

  第十五条主要是对地热探矿权人的要求。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十六条是要求探矿权人按时提交地质资料。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五款。

  第十七条、十八条是对开采地热资源的手续要求。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三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九至二十一条是规定地热开发利用方案的有关要求。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是申请地热开采要求提交的资料。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

  第二十三条是明确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的规定。作为矿产资源,地热资源具有耗竭性,是不可再生的,为科学开发、合理开采、实现永续利用,必须对地热资源实行限量开采,综合利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二款增加“禁止超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是对第五条的细化。

  第二十五条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八条和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本条是为保护地热资源、实现永续利用的规定。地热资源回灌,可以实现地热资源的再利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对地面环境的污染。

  第二款是强调加强地热尾水回灌。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明电〔2016〕7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

  第三款是对确实不能回灌的地热尾水的处理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主要是鼓励地热尾水回灌的优惠政策。参考《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4〕5号)和德州市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德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德发改能交〔2017〕136号)及《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主要是对报废和停采地热井的处置要求。依据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十六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是强调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是关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四、有关施行日期的说明

  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德政字〔2016〕18号)规定,《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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