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德州市国土局获悉,德州市于近日出台新的《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是对原《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字〔2012〕2号)的修订完善,本次修改主要是增加了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程序和加强地热尾水回灌的有关要求,共分6章32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据了解,随着德州市地热开发活动的加强,地热开发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回灌措施,地热尾水无序排放,造成了地面环境污染,给德州市的环保工作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很大压力。为进一步加强对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有效监管,切实解决地热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地质环境问题,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明电〔2016〕72号)要求,结合当前德州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办法》包括总则、勘查施工、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六部分内容,主要是阐明了地热资源的属性、地热开发的总体要求、勘查施工的规定、勘查开发的申办程序、开发管理和保护的规定及对违法勘查开采地热资源行为的处罚,规定了地热资源有偿取得、依法勘查开采许可制度、地热有偿使用制度和加强地热利用监测、地热尾水回灌的措施。
相比原《德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首先是强调加强地热井的动态监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新《办法》规定“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工作”、“所有地热生产井和回灌井均应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系统” 。同时强调加强地热尾水回灌,彻底解决尾水污染,同时,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新《办法》规定“开采地热资源应采灌结合,以灌定采,地热尾水全部实现同层回灌,避免地下水污染。新设地热井应同时配套回灌井,回灌井与开采井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已有地热井没有回灌井的应补建回灌井,回灌方案须经专家验收。”对实行回灌的地热井,新《办法》也给出了鼓励政策,“大力支持地热尾水回灌,对达到回灌标准的采矿权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分别给予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减免、取用地热按民用电价收取运行电费及政府资金扶持等政策优惠。”另外,新《办法》还对开发地热,办理地热采矿权手续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强对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有效监管,更好地促进德州市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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