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2017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PPP项目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宽项目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加大民间资本PPP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国家发改委表示,我国将不断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开放力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对民间资本主导或参与的PPP项目,鼓励开通前期工作办理等方面的“绿色通道”。
《意见》指出,对商业运营潜力大、投资规模适度、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PPP项目,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控股,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对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合作,或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合作,通过组建投标联合体、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参与,充分发挥不同企业比较优势。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机构管理并投资PPP项目,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国家发改委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积极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避免项目规划选址、征地拆迁等比较复杂的前期工作由民营企业承担。对适宜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鼓励多采用转让项目的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转让难度,提高盘活效率。对已经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经与社会资本方协商一致,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通过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民营企业。
《意见》指出,鼓励政府投资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PPP项目,鼓励各级政府出资的PPP基金投资民间资本PPP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大力开展PPP项目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开展基于项目本身现金流的有限追索融资,有针对性地为民间资本PPP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PPP项目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根据《意见》,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诚信体系建设。政府方要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民营企业也要认真履行合同,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且成本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将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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