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决定对全省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该政策的出台也是为了推动辽宁省的清洁供暖工作,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下月起,辽宁省居民电采暖用户将试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此部分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政策实施范围仅包含居民电采暖用户,辽宁省物价部门表示,此类用户是指以电采暖为唯一供暖方式的居民用户(包括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而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的,在未参与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前,视为居民电采暖用户。
根据通知内容,居民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电量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在时段划分上,峰段为7:00至21:00;谷段为21:00至次日7:00。
通知中还明确了居民电采暖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一户一表”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在现行居民生活电价基础上,峰时段上调0.02元/千瓦时,谷时段下调0.10元/千瓦时;原执行合表用户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谷段到户电价为 0.40元/千瓦时,峰段到户电价为0.52元/千瓦时。
辽宁省物价部门表示,电网企业应对居民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免费为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安装更换电能表,对于暂时无法分表计量的,供暖期内全部电量作为供暖电量,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此外,电网企业还要为居民电采暖用户提供便捷、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服务,在此基础上,统计居民电采暖时段电量等相关数据,为日后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据了解,早在去年10月,河南省发改委便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自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
河南省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是“鼓励”并非“强制”,居民可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峰谷分时电价。供电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会尽快完成峰谷分时电表调试换装工作,及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原则上执行后满一年方可申请退出。与辽宁省不同的是,这项政策仅限于执行阶梯电价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执行合表电价的用户尚无法申请。
早在2015年12月,河南省就选择郑州市两个小区对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进行先行先试。已申请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算过一笔账:9月份家用电量538度,按照现行阶梯电价标准需缴纳电费300多元;其中,白天用电183度、夜间用电355度,按居民峰谷电价缴费,当月可省去电费约40元。
之前试点政策推出一段时间,各地基本都已能接受相关申请,可尝试的居民却十分有限。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执行这一政策,电网安全、稳定和优质运行水平大幅提升,发电机组调峰压力大为缓解,二氧化碳减排成效明显。通过大力推广蓄冷中央空调、蓄热电锅炉等项目,商业用户采用蓄冷、蓄热等方式降低电费支出的效果更是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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