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5.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四条第四项。
(2)删除第十条。
(3)删除第十一条。
(4)删除第十二条。
(5)删除第十三条。
(6)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应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第十五条修改为:“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地热资源,地热井开采利用方案须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回灌义务,并按规划施行回灌开采。回灌方案及措施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8)删除第十六条。
(9)删除第二十条第三项。
(10)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热水的,须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办《地热采矿许可证》;凡取用40℃以下地下热水的,按有关规定申办《取水许可证》并交纳地下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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