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辽宁丹东出台了《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丹东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各区地热水资源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热水资源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地热水资源的勘查事宜。
《条例》指出,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热水资源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五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取水申请批准后三年内,地热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条例》要求,任何取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按实际取水量依法缴纳地热水资源费。
对于开采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实施计划用水、控制取水量、建立价格调节机制等措施,实现地热水资源的采补平衡。
《条例》指出,取水单位或个人在每年十月末以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用水计划。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部分累进收取地热水资源费。
其中,超计划用水的,对其超用部分按照累进加价方式收取地热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量百分之十以下的、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十五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分别按地热水资源费的标准增加一、三、五倍收取,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禁止用水。
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勘查、计划开采,合理利用、总量控制,市场配置、有偿使用的原则。对于无勘查许可证而从事地热水资源勘查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文/代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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