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的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要求,青海省制定了相关清洁供暖价格支持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
清洁供暖价格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即对省内尚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内的第三档电量用电价格按第一档电价执行;在供暖期内以电锅炉、电热泵、电热膜等以电为基础能源的集中供热设施用电价格,按照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青发改函〔2016〕7号)确定的电锅炉电价标准执行。
完善“煤改气”气价政策方面,天然气资源有保障,适宜“煤改气”的地区,要通过各种方法,综合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可对壁挂炉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清洁能源供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同时,其他相关政策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对此,省发改委要求各地积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对推进清洁供暖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科学制订本地区的具体政策方案,因地制宜健全供热价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财政支持、融资方式、市场准入、供应保障等支持政策,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价格政策环境。(文/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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