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2018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照户内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投资额的8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其中省负担50%、市县负担50%部分按3∶1分担。
对由石家庄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给予电价运行补贴,其中2018年采暖季内居民电价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2000元(省级补助400元,其他由市县各分担50%);2019年度、2020年度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0.12元/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电量1万千瓦时、最高补助1200元,省、市、县各承担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整)。
根据通知,石家庄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中涉及气代煤电代煤的气电价补贴政策与此通知不一致的,按此通知执行;《石家庄市2018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发〔2018〕9号)中涉及气代煤、电代煤支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对于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承担部分(设备购置及运行费用),由县级结合实际制定兜底政策,确保用得上,用得起。各县(市、区)要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双代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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