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2018年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清洁取暖工作决策部署,实施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有序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善空气质量,打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确定2018年继续推进清洁取暖建设。为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减少大气污染为出发点,加快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把实施清洁取暖改造工作作为防治大气污染、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为建设美丽滨州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各县(区)加强统筹协调,完善配套设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吸纳社会资本,规范建设运营。
2.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结合地方实际和能源结构,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宜生物质则生物质、宜其他清洁能源则其他清洁能源,实施复合供能、多能互补、清洁用能。
3.合理负担、惠及民生。充分考虑政府、企业、居民承受能力,政府、企业、用户三方合理分担,政府惠民生、企业见效益、群众得实惠,把好事办好。
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
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滨州实际,在去年“煤改气”“煤改电”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进清洁取暖改造,2018年全市城市(县城)完成新增清洁取暖480万平方米,农村地区完成清洁取暖改造4万户,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养老院、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和农村新型社区全部实现清洁取暖。工作要求如下:
(一)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各县(区)按照因地制宜、成方连片、分类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基础设施情况及各类能源供应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造区域、改造村居。其中,对于热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鼓励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对于生物质能源较为丰富的地区,鼓励采用生物质能源进行供暖;对于燃气基础设施薄弱、电力基础设施较好的地区,鼓励采用空气源热泵等“煤改电”改造方式;各县(区)积极探索利用工业余热等各种方式进行供暖。要根据电源、气源情况科学推进“煤改电”“煤改气”改造,特别是“煤改气”要本着“先合同、后改造”的要求,依据签订气源合同情况确定改造计划。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暂时难以推广使用的边远农村地区和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地区,通过集中供煤等方式,可使用洁净型煤(含型煤、优质无烟块、兰炭和绿焦)替代散煤,提高供煤、用煤质量,并配套更换节能环保炉具。
(二)科学谋划,稳步推进
1.积极推进集中供热改造。在集中供热覆盖的地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要全面统筹热源平衡,科学编制、修订供热专项规划,优化管网布局,尽快辐射周边,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要结合当地供热发展规划及热源情况,按照供热负荷能力合理确定集中供热改造村居;确定改造区域、村居后,立即推进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确保按期供热。
2.合理确定“煤改气”改造。要按照“以气定改”原则,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特别是各管道燃气企业,要与上游气源企业签订“煤改气”供气协议并保证严格履行协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与各管道燃气企业签订保质保量供气协议,根据供气协议确定“煤改气”改造方案和实施计划。
3.积极推进“煤改电”改造。及时组织供电企业开展电网排查,进行电力系统升级改造,根据电网实际承受能力确定“煤改电”改造区域。推广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电热膜、蓄热电暖器等分散式电供暖,积极倡导集中式“煤改电”模式,科学发展集中电锅炉供暖,鼓励利用低谷电力,有效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因地制宜推广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能效比高、节能环保的取暖设备,发挥电能高品质优势,充分利用低温热源热量,提升电能取暖效率。
4.积极推进生物质能清洁取暖试点及其他清洁取暖方式改造。支持阳信县扩大生物质能清洁取暖试点范围,健全完善生物质收储、加工、配送体系。鼓励支持无棣县等生物质资源丰富的县(区)申报实施生物质能清洁取暖试点。鼓励浅层地热能清洁能源取暖。各县(区)结合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利用状况,合理确定改造区域、村居并制定实施方案。
5.有序推进洁净型煤供暖。在距离城镇较远以及经济条件相对薄弱的村居,以及不符合“煤改气”“煤改电”改造条件的零星住户,可利用清洁型煤及环保炉具作为过渡替代取暖方式。
(三)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安全
各县(区)严把企业准入关,依法按规选择资金实力雄厚和运营经验丰富的大型规模化企业承担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不得选用规模较小、实力弱的企业承担改造任务。各县(区)按照程序,依法组织选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清洁取暖设施。严格落实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清洁取暖工程质量安全和达标排放。
实施步骤
(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区)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清洁取暖建设推进任务,在前期上报的清洁取暖面积和户数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完善,确定各种改造的详细清单,建立台账,制定实施计划,稳步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工作。
(二)时间安排。各县(区)尽快开工建设,10月15日前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0月底前完成验收及调试工作,达到使用条件。
(三)建设实施。各县(区)要根据建设推进计划做好施工组织工作,督导集中供热、供电、燃气等相关企业加大投资建设力度,加快清洁取暖改造工作进度,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改造任务;协调乡镇(街道)、村(居)积极配合工程建设,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四)考核验收。要依法严格按照各类工程规范标准组织竣工验收,改造一批、验收一批,不达标的暂停拨付补贴资金,待整改合格后予以拨付,并及时规范存档。各县(区)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逐户验收,市级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验。对未按规定完成改造任务的县(区),暂停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五)管护机制。在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对已完成的用户(包括2017年完成的“煤改气”“煤改电”用户)查缺补漏,巩固改造成果。同时,健全县、乡、村三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长效管护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落实、费用保障、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及村(居)安全员培训、入户检查检修等制度,做好后续服务工作,防止停气、停电、设施损坏、废弃闲置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资金政策
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对列入2018年改造范围的村(居),实施如下财政奖补政策:
(一)煤改气补助政策
1.村(居)内管网建设、户内灶前阀前所有燃气设施(含燃气计量表、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灶前阀)安装,财政奖补3000元/户,市、县(区)按1:2承担。
2.用户室内购置安装燃气壁挂炉、散热设施的,财政奖补2000元/户,市、县(区)按1:1承担,不足资金由用户承担。
3.自2018年起,对本年度改造用户在采暖季(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20日)采暖用气每立方米补贴1元,每户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即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该项补贴由政府根据用户采暖季实际用气量补贴给承担“煤改气”任务的燃气企业,用户按照补贴后价格购买取暖用天然气。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补贴时间暂定3年。继续对2017年实施清洁取暖“煤改气”改造用户给予运行费用补贴。
4.对采取集中式燃气取暖的,根据集中户数按照以上政策给予补助。
5.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可对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二)煤改电补助政策
1.对实施煤改电的居民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及安装(含表后线路改造)费用,实行一次性补贴,按照46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市、县(区)按照2:3比例分担,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对采取集中式煤改电取暖按集中户数给予奖补。
2.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
煤改电用户采暖期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自2018年起对本年度煤改电用户按照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的标准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电量6000千瓦时(每户每年最高补贴12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3:7比例分担。补贴时间暂定3年。煤改电用户一档电量为8520千瓦时,二档电量为8520-10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10800千瓦时部分。
3.对煤改电用户生活用气,自2018年起按照每户每年8瓶液化石油气(15公斤/瓶)、每瓶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用户,补贴时间暂定3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2:3比例分担。
4.学校、卫生室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行煤改电采暖的,按照实际用电量由县(区)给予补贴。非公益性生产经营场所不列入本次煤改电工程补贴范围。
5.供电公司负责对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设施进行建设改造。
6.继续对2017年实施清洁取暖“煤改电”改造用户给予运行费用及液化气补贴。
(三)集中供暖补助政策
1.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主管网和村(居)内换热站(村居提供土地)的建设,财政奖补2000元/户,市、县(区)按1:1承担。
2.村(居、小区)内供热管网建设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小区)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奖补2000元/户,市、县(区)按1:1承担。
3.用户自行负责室内暖气片等散热设施的购置安装,县(区)财政补贴1000元/户。
4.此奖补政策仅限农村村居(小区)民房。
(四)生物质能取暖方式改造补助政策
1.采用生物质分散取暖的,炉具必须符合达标排放要求。每套炉具最多补贴2000元,市、县(区)按1:1承担,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不足2000元的,按实际补贴。
2.对村民取暖用生物质燃料实施补贴,每吨补贴600元,每户每年不超过2吨。市、县(区)按照3:7比例分担。补贴时间暂定3年。
3.鼓励采用生物质集中取暖。根据集中户数按照以上政策给予补助,并按集中取暖户数每户再补贴3000元,用于村内供暖管网建设,市、县(区)按照1:2比例分担。同时,对采用生物质集中取暖的,自2018年起按照每户每年8瓶液化气(15公斤/瓶)、每瓶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3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照2:3比例分担。
(五)洁净型煤取暖方式改造补助政策
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具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另行制定。
(六)困难群众补助政策
市级财政在“煤改气”“煤改电”、生物质取暖运行补贴的基础上,分别对困难群众(扶贫、民政部门认定)增加0.5元/立方米、0.1元/千瓦时、300元/吨的运行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600元,困难群众直接按照合计补贴后价格购气、购生物质燃料。另外,各县(区)也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经济困难家庭的清洁取暖问题。
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洁取暖改造资金监督管理,严格工程资金审计,对截留、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行为的,除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外,市财政不再逐年给予该县(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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