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3部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明年2月起施行
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标” 违反节水条例最高罚50万元 五级河长制防治水污染
辽宁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3部条例有关情况。
绿色建筑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辽宁省绿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绿色建筑条例以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条例明确了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等内容,规定了引导和激励政策,将中水回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等技术纳入推广应用。条例明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适合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新建民用建筑,总体建筑方案应当包括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的内容。
节约用水条例则在明确省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同时,突出市、县实行由一个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体制,着力解决权责不清问题。条例明确,对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限期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由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同时采取水价调控机制,对用水大户实行累进加价,再生水则采取政府定价或供需双方商定价格。条例完善了节水措施,规定特殊用水行业要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和设备。要求供水企业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市、县政府要推进老旧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再生水管网建设,市政和环境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条例强化了监督保障并加大了惩罚力度,对涉及用水大户、供水企业等的8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额度最高为50万元。
当前辽宁省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压力依然很大,迫切需要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水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我省实行五级河长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条例强化了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的监管,规定新建产生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并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强化了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监管,规定市、县政府可以在河流两侧划定一定区域禁养、限养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推动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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