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实施,提出有效推进清洁取暖,要求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供暖,大力发展生物质清洁供暖,稳妥推进地热供暖,到2020年,建设地热供暖面积200万平方米。
《方案》要求市区和县城建成区以发展集中供热为主,完善和改造供热管网,大幅提高集中供热率,率先实现清洁取暖率100%,其中2018年10月底前,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到2019年10月底,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城乡结合部以及居住相对集中的城乡建成区、新型农村社区,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利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发展分布式集中供暖。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主推“气代煤”。其他区域,支持“电代煤”。在2019年4月底前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100%。农村地区优先推进清洁能源供暖,科学合理推进“气代煤”“电代煤”替代,在确难替代的部分农村地区实施“洁净型煤托底”。到2020年4月底前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实现全域散烧煤供暖全部“销号”。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
持续推进清洁电采暖,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热力管网和天然气管网都覆盖不到的地方,以电供暖替代为主。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推广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空气源热泵等电采暖设施取代燃煤取暖。到2020年,实现采用电集中供暖面积320万平方米,2018—2020年共计新增电代煤21万户。
加强天然气供应能力建设。因地制宜的发展燃气锅炉供暖,重点推进新乡市区燃气锅炉供暖项目、延津县国家电投新乡热力热源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结合区天然气管网建设,鼓励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通过安装燃气锅炉房、燃气壁挂炉等形式,实现取暖清洁化。在天然气普及的农村,鼓励使用分户式燃气壁挂炉、燃气空气源热泵等取暖设施取代散煤取暖。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到2020年新增燃气集中供暖面积850万平方米左右。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2020年前各县(市)、区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城市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采用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储气能力建设,形成“多点接气、环状供应”的供气格局。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采暖季期间,天然气要突出“压非保民”。
逐步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工业领域“煤改气”坚持实施“以气定改”。优先发展和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加快居民用能方式变革,市域管道天然气供应量达到3亿立方米每年,气化45万户,到2020年,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气化率达到90%以上。
加强清洁煤电集中供热。提升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推进华电渠东电厂、华电新乡电厂机组改造,新增供热能力1400万平方米;推进平原示范区及原阳县热电联产项目。加快推进现有集中供热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推进铁西区供热管网和宝山电厂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确保配套供热管网与集中供热项目同步建设投产。同时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市新增燃煤集中供热面积1800万平方米。
加强工业余热回收供暖。充分利用新乡丰富的工业余热资源,开展工业余热供暖替代,以化工、水泥、食品、造纸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企业利用现有锅炉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余热余压利用,扩大供热能力。重点推进孟电水泥、中新化工等企业工业余热供暖。到2020年,实现工业余热供暖面积400万平方米。
此外,《方案》还提出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实现工业集中供热全覆盖。加快整合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现有热源点,推进供热管网工程建设,逐步消除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盲点。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逐步淘汰工业园区分散供热,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对于用气用热负荷分散,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产业集聚区,优先选用燃气集中供热锅炉房,通过推进现有2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煤改气或分布式能源站等方式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进一步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
附:《方案》原文
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环境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的一个关键。党的十九大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带领全市上下认真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决向污染宣战,生态环境治理明显加强,环境状况得到持续改善。但我市污染底子厚、治理基础差、排污总量大,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重,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生态环境仍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为确保到202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有序推进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全国和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底线,以依法治污、科学治污、全民治污为路径,以严格监管、强化督察、奖优罚劣为抓手,健全“责任、监测监控、考核”三个体系,完善“排查治理、跟踪监督、奖惩激励”三个机制,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抓紧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改善中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乡更加出彩新篇章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为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新乡目标基本实现打下坚实基础。
1.2018年度目标
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109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0.5%以上。
卫河、共产主义渠达到劣Ⅴ类(氨氮≤4.0毫克/升,其它指标为Ⅴ类),天然渠、文岩渠、黄庄河达到地表水Ⅴ类指标,西柳青河达到地表水Ⅳ类指标,人民胜利渠达到地表水Ⅲ类指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成特定农产品禁种区划定;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面积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2.2019年度目标
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57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104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1%以上。
卫河、共产主义渠、文岩渠、黄庄河达到Ⅴ类指标,天然渠、西柳青河达到Ⅳ类指标,人民胜利渠保持Ⅲ类指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以及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面积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建立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
3.2020年度目标
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55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101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6%以上。卫河、共产主义渠、文岩渠保持Ⅴ类指标,黄庄河、西柳青河达到Ⅳ类指标,天然渠、人民胜利渠达到Ⅲ类指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确保完成国家水质考核目标。全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10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力争达到100%;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2%,与2015年相比实现零增长。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加大力度削减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量控制在1304万吨,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70%以内。加强燃煤电厂及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非电工业企业煤炭消耗量控制,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市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全额消纳,积极吸收外来电。(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工信委、国土局、安监局、质监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深入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逐步扩大Ⅲ类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包括洁净型煤)禁燃区范围,完成集中供热和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禁燃区监管力度,禁止散煤销售和囤积,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防止已完成地区散煤复烧。强化煤炭运输环节的日常监管,重点核实运煤车辆的相关手续,严防劣质散煤进入并流入市场销售。加大清洁型煤抽检力度,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质检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工信委、国土局、安监局、质监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严格煤炭加工、储运、购销、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电厂全年入炉煤达到灰分≤32%、硫分≤0.8%、低位发热量≥19MJ/kg标准。非电用煤中褐煤灰分≤25%、其他煤种灰分≤32%,水泥回转窑用煤硫分≤2%,其他用煤硫分≤1%,煤炭发热量≥18MJ/kg。在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满足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同时满足:褐煤发热量≥18MJ/kg、灰分≤20%、硫分≤0.8%;其他煤种发热量≥20MJ/kg、灰分≤25%。(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工信委、国土局、安监局、质监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防止散煤使用的死灰复燃。严防死守,对新发现的散煤销售点,随时发现随时取缔。推进燃煤锅炉和自备燃煤电站“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加大“煤改电”配套电网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20年电力装机容量增加至633.9万千瓦,以满足用电需求。在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有条件进行“煤改电”的燃煤锅炉,实施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等加工行业推广电窑炉。(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工信委、国土局、安监局、质监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全面整治燃煤锅炉
坚持“源头治理、全面禁止,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分散燃煤锅(窑)炉和其他工业燃煤设施的淘汰、改造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基本淘汰新乡市行政区域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必须稳定实现超低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开展全市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到2020年底前,新乡市全面取缔燃煤热风炉,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
因地制宜开发可再生能源,不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努力构建以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保障体系。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7%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扶贫办、国土局、住建委、水利局、环保局、财政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积极推进新乡市风电基地建设。依托太行山区风力资源优势,积极推进卫辉东栓马4.8万风电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平原风能资源勘测,尽快开展封丘县、延津县等黄河故道沿线平原风电项目建设;推进平煤北控封丘、原阳等地分散式接入小型风电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市风机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37.4万千瓦。(市发改委牵头,市扶贫办、国土局、住建委、水利局、环保局、财政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积极推动太阳能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公共建筑及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屋顶等区域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太阳能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在学校、医院、旅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需求量大的公共建筑推广安装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在农村家庭分散安装家庭用太阳能热水器。积极推进光伏发电,到2020年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27.5万千瓦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扶贫办、国土局、住建委、水利局、环保局、财政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有序推动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2018年底完成生物质能资源普查,制定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划。在延津、封丘等农业大县,有序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到2020年生物质(垃圾)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4.2万千瓦。(市发改委牵头,市扶贫办、国土局、住建委、水利局、环保局、财政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提升天然气利用水平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加强与西气东输豫北支线等现有管线的对接合作,充分利用规划的中石化新疆煤制气“新粤浙”等管线从我市经过的优势,提升天然气储备能力,2020年前各县(市)、区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城市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采用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储气能力建设,形成“多点接气、环状供应”的供气格局。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采暖季期间,天然气要突出“压非保民”。(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委、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逐步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积极拓展天然气在工业、交通等领域的应用,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工业领域“煤改气”坚持实施“以气定改”。优先发展和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加快居民用能方式变革,市域管道天然气供应量达到3亿立方米每年,气化45万户,到2020年,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气化率达到90%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委、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
继续推进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市区和县城建成区以发展集中供热为主,完善和改造供热管网,大幅提高集中供热率,率先实现清洁取暖率100%,其中2018年10月底前,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到2019年10月底,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城乡结合部以及居住相对集中的城乡建成区、新型农村社区,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利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发展分布式集中供暖。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主推“气代煤”。其他区域,支持“电代煤”。在2019年4月底前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100%。农村地区优先推进清洁能源供暖,科学合理推进“气代煤”“电代煤”替代,在确难替代的部分农村地区实施“洁净型煤托底”。到2020年4月底前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实现全域散烧煤供暖全部“销号”。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质监局、工信委、工商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加强清洁煤电集中供热
提升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推进华电渠东电厂、华电新乡电厂机组改造,新增供热能力1400万平方米;推进平原示范区及原阳县热电联产项目。加快推进现有集中供热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推进铁西区供热管网和宝山电厂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确保配套供热管网与集中供热项目同步建设投产。同时加快民生热电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市新增燃煤集中供热面积1800万平方米。(市住建委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工信委、工商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工业余热回收供暖
充分利用新乡丰富的工业余热资源,开展工业余热供暖替代,以化工、水泥、食品、造纸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企业利用现有锅炉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余热余压利用,扩大供热能力。重点推进孟电水泥、中新化工等企业工业余热供暖。到2020年,实现工业余热供暖面积400万平方米。(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质监局、工信委、工商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因地制宜发展可再生能源供暖
大力发展生物质清洁供暖,推进新乡县汇能玉源发电有限公司12MW生物质(糠醛渣)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稳妥推进地热供暖,重点推进原阳县、封丘县、新乡县、延津县等地地热资源集中规划,有序开发,到2020年,建设地热供暖面积200万平方米。(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质监局、工信委、工商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天然气供应能力建设
因地制宜的发展燃气锅炉供暖,重点推进新乡市区燃气锅炉供暖项目、延津县国家电投新乡热力热源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结合区天然气管网建设,鼓励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通过安装燃气锅炉房、燃气壁挂炉等形式,实现取暖清洁化。在天然气普及的农村,鼓励使用分户式燃气壁挂炉、燃气空气源热泵等取暖设施取代散煤取暖。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到2020年新增燃气集中供暖面积850万平方米左右。(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质监局、工信委、工商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持续推进清洁电采暖
在热力管网覆盖不到的地方,积极推广电供暖。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热力管网和天然气管网都覆盖不到的地方,以电供暖替代为主。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推广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空气源热泵等电采暖设施取代燃煤取暖。到2020年,实现采用电集中供暖面积320万平方米,2018—2020年共计新增电代煤21万户。(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委、质监局、工信委、工商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
实现工业集中供热全覆盖。加快整合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现有热源点,推进供热管网工程建设,逐步消除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盲点。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逐步淘汰工业园区分散供热,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对于用气用热负荷分散,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产业集聚区,优先选用燃气集中供热锅炉房,通过推进现有2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煤改气或分布式能源站等方式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进一步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委、环保局、质监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加强重点能耗行业节能
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加强技术节能,推广低碳、节能技术。火电行业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开展燃煤电厂节能改造。水泥行业积极推广节能粉磨设备、水泥窑余热发电技术和变频调速技术,对现有大中型回转窑、磨机、烘干机进行节能改造。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工艺技术、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措施等方面切实加强项目单耗先进性审查;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同步配套建设节能设施,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消费在线监管。(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积极推进建筑节能
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推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和绿色建筑评级与标识制度。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结合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筑能效提升新模式。到2020年完成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总面积为1427.05万平方米。积极推广成熟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推进部分构件产业化;发挥作为全省建筑产业化试点城市的钢结构产业优势和示范企业的技术优势,因地制宜,先行在政府投资工程、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推广以钢结构为主体的新型结构体系。到2020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产业结构优化工程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强化大气环境质量对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2019年6月前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主城区重点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城市空间品质,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打造政治文化中心和以商贸金融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中心。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推进城区污染企业搬迁、退城进园,加快“退二进三”步伐。2018年底前,组织各县(市)、区依据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能耗水平、产业布局及税收,制定新乡市冶金、建材、水泥、耐材等传统“双高”行业企业改造、关停、转型、搬迁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未按计划执行的予以停产。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按照各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培育和建设关联企业高度集中的产业基地。到2020年底,全市各县(市)、区发展特色鲜明,区域功能明显提升,新增重大产业项目按主导功能落实率达100%。逐步对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进行腾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格环境准入门槛
禁止火电、焦化、铸造、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搬迁升级改造项目除外)以及耐火材料、陶瓷等行业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项目和企业,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搬迁升级改造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对本地过剩产能重点行业搬迁、改建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其他行业搬迁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5:1,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项目。其他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其中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总量倍量消减替代。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除背压热电联产外,全市不再核准“十三五”期间新开工建设的燃煤发电项目。(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局、安监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快化解过剩产能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更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过剩产能淘汰标准,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全面淘汰不达标的落后、过剩产能和企业,以水泥、砖瓦、耐火材料、化工、炭素等行业为重点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防“地条钢”等已完成淘汰的行业企业死灰复燃。(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提高过剩产能淘汰标准。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淘汰内燃式电石炉,钢铁行业内燃式热风炉,铁合金行业敞口炉及25000kVA以下矿热炉,铸造行业5吨以下冲天炉,有色再生行业2平方米以下竖炉、侧吹炉、鼓风炉,砖瓦行业轮窑和采用自然干燥工艺生产线,以及石灰土立窑等工作窑炉。加快淘汰步进式烧结机、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10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80吨以下转炉、电炉;4.3米及以下且使用寿命在10年以下的焦炉;产能规模在2000吨/日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含特种水泥),10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熔化面积小于60平方米日用玻璃瓶罐熔窑、小于40平方米玻璃器皿和保温瓶胆熔窑,小于1000万平方米/年改性沥青类(含自粘)防水卷材项目,小于3000万平方米/年石膏板生产线,小于20000吨/年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小于8000吨/年玻璃棉制品生产线,小于5万吨/年石灰生产企业,小于150万平方米/年建筑陶瓷,以及小于60万件/年隧道窑卫生陶瓷。重点淘汰超期服役机组,煤耗、环保、安全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机组。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县(市)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
继续深化“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整治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依法依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行动。在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一律实施环保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快壮大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1)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推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有序发展,推动新能源高效低费利用的技术产业化。积极发展非粮生物液体燃料,降低纤维素酶、纤维乙醇生产成本。积极发展生物质供气供热和地热能勘察与供热。加快建设有利于新能源灵活并网和充分消纳的智能电网系统,积极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源—网—荷—储—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完善动力电池产业链,加快新型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动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跨越提升,积极引进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加快发展便捷智能充换电基础设施,完善配套设施和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开展绿色交通建设试点工程,推进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应用,重点推进交通运输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工业污染治理工程
1.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行动
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陶瓷、耐火材料、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要将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1)全面排查工业炉窑
以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化肥、无机盐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锻)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等,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摸清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制定工作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2)加大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重点针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按照国家和省淘汰标准,全面淘汰全市落后产能工业炉窑。(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快工业炉窑清洁燃料替代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
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铸造行业烧结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暂未制订行业排放限值的,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除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
严格热电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关停设计寿命期满、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平均供电标准煤耗高于33l克/千瓦时以及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对现役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进行节能增效提标改造,供电煤耗达到全国同类机组先进水平。到2020年,全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其中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除空冷机组外)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新建电厂平均煤耗低于300克标煤/千瓦。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在进一步保证超低排放改造效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烟气深度治理,消除石膏雨和有色烟羽。(市发改委牵头,国网新乡供电公司、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推进重点行业提标治理
实施重点企业深度治理专项行动。2018年10月底前,鼓励炭素、水泥熟料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全市钢铁、铝用炭素、水泥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完成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建立管理台账;对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对达不到要求的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及再生铅、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确保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全面提升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推进燃煤、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全市生物质锅炉及3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9年9月底前,全市4蒸吨/时以上(含)天然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鼓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天然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新建天然气锅炉全部执行氮氧化物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加快推进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着眼于高质量发展和稳定就业,聚焦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智能传感器、智能制造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以及幸福产业、数字经济、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结合推动城市产业战略转型,选择1-2个具有高成长性、能够支撑未来发展的产业,力争培育形成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标准,建立绿色制造评价机制,争创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力争到2020年底前累计培育创建5家绿色工厂。全市“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发展水平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智能转型走在全国前列;全市规上企业基本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对获得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财政补贴。(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8.加快工业源VOCs治理
深入开展新乡市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完善并更新VOCs污染源档案和排放清单。根据已建立的新乡市重点VOCs企业清单,结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以及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和产排污特点,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排查筛选,查漏补缺,确保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最终形成新乡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作为日常监管、监察和监测的重要依据。2018年底前完成VOCs排污单位排查筛选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在此基础上动态更新新乡市VOCs排放清单,不断完善VOCs基础数据台账。(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坚持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强化管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深入开展工业VOCs治理。对VOCs废气末端处理工艺进行提升改造,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工业行业和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工作,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排污行为从严处罚,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深入推进化工行业综合整治
深入推进煤化工、制药、农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逾期未完成的进行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闭化生产装备,推广使用低泄漏、无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
深入推进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逾期未完成的进行停产整治。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要建设共享涂装中心进行集中喷涂,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全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研究试点低温静电粉末涂装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高效治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全面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80%以上,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VOCs全过程控制,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逾期未完成的进行停产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大于60%。(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强化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加强对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行业的VOCs治理力度,全面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有机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全部密闭储存,有效控制产品储存VOCs逸散。产生VOCs的工序须密闭操作,并对相关废气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扬尘污染治理工程
1.推进造林绿化工程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建设绿道绿廊,提高城市绿量。加大城区裸土治理力度,对裸露土地登记造册,推进植绿降尘;对不能进行绿化的裸地,实施硬化、铺装等措施。加大森林城市、城镇、村庄创建力度,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城镇周边为重点,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扩大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加大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道路两侧和中间带绿化,裸露地段和地块的硬化和绿化,新建和改建绿化带,土面不得高于路面。到2020年,全市森林面积达到23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3%。加快推广立体绿化、屋顶绿化,丰富城区绿化的空间结构层次和立体景观效果,提升城市绿视率。2018-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率分别达到35.6%、35.7%、35.9%,实现城市绿地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30%、60%、80%以上。(市林业局、住建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国土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
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河南省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及实施细则,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城大扫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县(区)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市爱卫会牵头,市城管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推行“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2018年,县城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市区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道路每平方米浮尘量不超过10克,地表垃圾存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标准;2019年,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县(市)主次干道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达到“双10”标准;2020年所有县(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路面应达到“双10”标准。加强对绕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的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公安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大对运输渣土、煤炭、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等易扬尘车辆的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严厉查处车辆抛洒、不覆盖或覆盖不严等行为。同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对国省干线道路沿线未硬化的企业、商铺、住宅门口及交叉路口依法依规予以取缔或硬化处理,减少车辆带泥上路。(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公安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严格实施施工扬尘管理
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建立健全施工扬尘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管理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重点做好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的“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推行“以克论净”的保洁标准,确保扬尘不出院、车辆不带泥。城市拆迁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和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采暖季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继续实施“封土行动”。(市住建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利局、国土局、城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强化工业料堆场扬尘整治加大各工业企业料场堆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2018年10月底前,火电、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料堆场无组织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2018年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加强露天矿山粉尘整治
强化规划源头管控,严格露天矿山准入。要重点划定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开采范围,禁止开采范围内的露天矿山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整改关闭。(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快环境恢复治理。2020年前已建露天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矿山环境实现显著改善。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环境整治与土地复垦,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水则水原则,尽快恢复矿区的绿水青山。对于关闭退出的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有主矿山企业治理,无主矿山由政府负责其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到2020年“三区两线”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不低于70%,其他区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不低于45%,生产矿山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100%。(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1.推进农业秸秆综合利用
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实行农作物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重点区域秸秆焚烧和火点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加大夏收和秋收阶段秸秆露天禁烧查禁力度,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农作物废弃物禁烧联防联控责任,提高农民对焚烧秸秆危害性的认识,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用实际效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引导农民自主自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执行财政扣款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气象局、农机局、市委农办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利益联接机制,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完善配套产业及下游产品开发,延伸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扩大秸秆利用企业规模,提升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8%以上,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气象局、农机局、市委农办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农牧业面源污染治理
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持续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积极推广使用配方肥、有机肥和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农田化肥的使用量。改进农业施肥方式,提高机械施肥覆盖率,加强深施、沟施以及无水混施、以水带氮的施肥与灌溉技术应用,减少施肥过程导致的大气氨排放。到2020年,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鼓励农村地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强化畜禽养殖的封闭管理,开展密闭负压养殖试点,推进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禁止粪便的露天堆放,建设氨排放净化装置。采取“畜禽养殖-粪污还田-种植”的种养模式,在确保有足够的农田来消纳畜禽粪污的条件下,调整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提高农田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区域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废物利用良性循环。到2020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
针对农田化肥、畜禽养殖业以及生物质燃烧、人体排放、化工行业、废物处理和机动车尾气等行业,开展大气氨排放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摸清氨排放行业和地区分布特征,鼓励开展大气环境氨的调查性监测,掌握大气环境中氨的浓度水平、季节变化和区域分布特征。(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有序开展生活源VOCs污染防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地区除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在全市建筑外墙涂装、市政道路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完成水性漆替代油性漆,并将有关要求纳入招投标文件内容及相应评标因素和标准。财政投资项目优先采购符合以上标准要求的产品。在民用建筑内外墙体上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市住建委牵头,市工商局、商务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汽修行业要积极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全市汽修行业全面完成整治。(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18年8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122号)要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其中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去除率大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要大于95%。同时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工商局、商务局、城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移动源污染治理工程
1.推动运输结构优化调整(1)大幅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专项方案,全市货物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到2020年,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6%。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制定规划、多元投入,对既有铁路专用线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推动铁路专用线直通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以推动大宗物料及粮油等农副产品运输“公转铁”为重点,鼓励电力、水泥、化肥等大型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支持煤炭、建材等大型专业化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基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积极推进企业自建铁路专用线对外开放共用。进一步规范和简化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核及行政许可手续,加大对铁路专用线用地支持力度。对短距离输送大宗物料的水泥、煤炭等行业,大力推广采用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集装箱等密闭方式运输。不具备条件的,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方式。(市发改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委、国土局、粮食局、财政局、环保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车务段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积极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物流先进水准、先进理念的多式联运龙头骨干企业,发挥龙头货运企业的绿色、高效作用。2020年底,力争完成1-2个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多式联运吞吐量力争完成3万标箱。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利用现有货物运输平台、整合大型物流企业货运信息,利用“互联网+”高效物流等业态创新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提高公路运输效率。(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车务段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优化骨干公路网布局。以打通省际出口通道为重点,加快完成鹤辉高速和新辉高速建设;完善市域高速公路骨架网络,加快推进兰焦高速封丘至原阳段和机西高速北延至兰焦高速项目建设,并同步建设兰焦高速封丘至原阳段飞机跑道,争取开工建设兰焦高速兰考至封丘段。同时,积极推进新辉高速南延项目和京港澳高速复线纳入省规划,力争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外围高速出入口建设,新建京港澳高速新乡新区收费站,改扩建长济高速新乡西收费站,并适时启动京港澳高速原阳收费站、大广高速封丘收费站改扩建工程,增强城市对外快速集疏能力。加快推进G107国道新乡境东移改线项目,力争在2019年底前完工通车。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家第三阶段(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线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力争2020年底前,打通与周边地市间普通国省道断头路。(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发改委、住建委、国土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规划调整物流园区布局,在新乡市周边布局一批具有干支衔接、公铁联运、公共配送功能的物流园区,促进城际干线运输和城市末端配送有机衔接。推进绿色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以物流园区、行业市场等为中心的新能源车示范商圈。对绿色物流示范商圈的成员,可给予优惠电价、税收支持等优惠条件,使城区内民生物资、快消品、商超配送等适合新能源汽车特性的行业普及使用新能源汽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大力推广绿色城市运输装备
(1)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科学编制公交优先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加快BRT(快速公交)、有轨或无轨电车等大、中容量公交系统,以及公交专用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构建以大容量快速公交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到2020年,完成“公交都市”以及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形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良好示范。(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建委、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积极推广新能源车应用。原则上全市新增、更新公交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全部纯电动化。全市新增及更换的邮政、出租、市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作业车辆,2018年底清洁能源车比重不低于75%;2019年底不低于85%;2020年底不低于9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2018年底不低于30%;2019年底不低于40%;2020年底不低于50%。(市工信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事管局、城管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快城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加快制定出台《新乡市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各县(市)、区要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所需的充换电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的总体规划,统一布局,预留空间。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公交市政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满足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需求。(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委、财政局、事管局、质监局、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机动车源头管控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按国家和省要求,对本地生产的车(机)型系族抽检率达到100%,对本地销售的车(机)型系族抽检率达到80%。对不符合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的机动车予以查扣,责令生产企业予以召回。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有条件的市县区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环保局、工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监管
(1)全面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的运行管理。建立完善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利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控平台,甄别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车辆,锁定超标排放车辆并实行“黑名单”管理,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擅自上路行驶的车辆联合多方依法惩处。2018年,开展打击环保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造假行动,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2018年9月底前,各县在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1套以上固定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套移动式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建立网络监控平台,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完善超标车辆跟踪处理机制,有效控制在用车污染。将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纳入“黑名单”,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加快市区道路车辆通行速度,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路段、时段及敏感区域,及时调整交通配时,必要时予以现场疏导,合理渠划路口,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轻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突出重型柴油车辆运输治理
(1)开展重型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污染治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不达标重型柴油车安装尾气后处理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全市形成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主要入市道口开展外埠入市重型柴油车尾气抽查检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外埠进入我市的重型柴油车予以劝返。秋冬季期间,全市路检路查、遥感监测、入户检查的柴油车,不低于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90%。推广DPF(柴油颗粒物捕集器)和SCR(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委、公安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运输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例行抽检,凡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市商务局牵头,市质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在加油站点逐步设立固定“加注式”尿素供应设施,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加大柴油和车用尿素水溶液质量抽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持续推进老旧车辆淘汰
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8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应按规定进行强制报废。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强制淘汰。逐步加大老旧车限行和淘汰力度,按照国家、省定要求进行老旧车辆淘汰。(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保局、事管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加强油品质量升级与监管
(1)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研究销售前在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燃油清净增效剂。(市商务局、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新乡分公司、中石油新乡销售分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定期对加油站和油库的成品油质量实施强制性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大力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加快推进正规石油企业布点,合理规划,收购或租赁现有站点快速弥补市场空白。(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中石化新乡分公司、中石油新乡销售分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8.推进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建立非道路移动源管理台账清单。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依托信息互联功能和空间定位技术,建立施工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监控平台,全面掌控施工机械和车辆的位置信息、作业状况和排放情况,对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张贴二维码环保标志,严禁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未张贴环保标志)施工机械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进行施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专项执法,每周抽查不少于总数20%的工厂、物流企业和施工工地等,抽测不少于总数10%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对于抽测发现的油品质量问题,供油方要承担责任。2019年,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纳入监控管理,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淘汰或清洁化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委、公安局、水利局、国土局、农机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精细化管理提升工程
1.完善环境监督管理机制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全面开展环境问题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积极落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队伍垂直管理制度。创新执法监管机制,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提升环境执法行政效能。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等环保专项行动,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予以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提高环境监测与预警应急能力
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水平。进一步完善全市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优化整合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重点加强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持续开展新乡市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2019年底前,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连网。到2020年,实现重点涉气企业VOCs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全覆盖。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建设,重点企业按相关标准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全面开展LDAR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涉气刷卡排污系统的运行和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财政局、气象局、应急办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实现3-5天的精准预报和7-10天的趋势预报。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警预报,提高预警预报的提前度和准确性,强化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污染源解析。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编制和实施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重点针对中心城区等重点区域的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建立区域重污染应急动态监管平台,接入区域各政府及相关部门政府平台,有效支撑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的数据信息共享。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完善市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强化应急反应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财政局、气象局、应急办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制定实施方案,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采暖季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铸造、建材、有色、化工行业错峰生产(水泥行业实行“开二停一”),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其中,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当年给予错峰生产豁免政策激励。(市工信委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积极参与区域协同控制
加强与周边城市,特别是郑州、安阳、鹤壁等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优先控制本地源的基础上,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预警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方面形成联动工作模式,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根据区域传输影响,对产业布局与发展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实现空间差异化发展。统一区域内行业准入条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新增高污染行业实行环评会商,坚持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减量置换”的原则。(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农牧局、教育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在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工业源管控、秸秆禁烧、黄标车禁行、油品质量升级、散煤整治等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积极参与和组织实施区域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区域交叉执法与联合执法、环评会商等工作,特别是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的通报机制,多区域联合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或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应对措施,建立应急响应措施的协商机制。推进区域空气质量共同改善,实现互惠共赢。(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农牧局、教育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
构建统一管理、全面联网、面向公众、社会公开的大气环境信息发布平台,到2020年,建设一套完整的环境信息数据库,以更加精细和智能的方式实现环境管理,推动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应用信息化手段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适时发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开展一系列“互联网+环保”行动,建立大气污染源时空分布数据库,实现污染源监控数据与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实时采集、传输、汇总以及其他外部监控资源的接入,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共享、公开及舆情监控。建立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其排污信息。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环保部门及时公开污染源监测、环评审批、监察执法、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定期向媒体以及发改、财政、行业主管、资产主管等部门通报企事业单位环保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民参与。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对大气环境信息进行公开,积极引导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自觉落实污染防治与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全民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环保。加强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载体建设,实现公众互动,做到“听”民声、“答”民疑、“解”民忧,促建新媒体环境下的环境信息公开集中互动机制。通过环境热线、环保有奖举报等方式组织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积极引入新闻媒体等舆论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加强大气环境科研能力建设
加强大气环境科研队伍建设,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和国内外交流合作,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大气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同时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合作,组建一支集污染成因研究、重污染过程防控和空气质量保障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稳定团队。(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提高大气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构建全面、准确、更新及时的高分辨率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建立基于城市排放清单和环境质量模型的环境管理决策支持平台,为科学有效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减排方案制订及效果评估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提升环境管理的定量化、精细化水平,切实保障“科学、精准、高效”治污。(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推动空气污染成因研究。结合大气污染防控需要,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源排放清单、主要污染物(PM2.5、PM10、O3、NOx、VOCs等)来源解析、污染成因、传输通量研究。针对当前薄弱环节,积极开展灰霾、臭氧污染形成和控制机理以及可达性目标、VOCs污染防控、重点行业二次颗粒物治理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增加相关领域科研经费支持。(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全面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河长制,强化河长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重点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全域清洁河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四个标志性攻坚战役,统筹推进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役。
通过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治理黑臭水体,并建立长效机制。
1.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控源截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2018年要制定市区14条斜沟综合整治方案;2019年完成7条斜沟综合整治任务;2020年完成剩余7条斜沟综合整治任务;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2018年,新乡市区和各县(市)、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6%以上、90%以上;2020年,新乡市和县(市)、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以上和95%以上。(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全面调查核算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现有污水设施收集处理量、城镇现有生活污水直排量,努力做到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18年起,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地表Ⅴ类水排放标准进行设计(总氮指标除外)。2018年10月底前,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小尚庄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牧野区善河村污水处理设施、长垣县第一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必须建成投运;2018年年底前,新乡县大召营镇污水处理厂、新乡县翟坡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投运,获嘉县同盟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必须完成土建工程建设任务,牧野区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太山镇污水处理厂、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开工建设,2019年6月30日前建成投运;新乡县东孟流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必须完成前期手续并具备开工条件,2019年底前必须建成投运;2019年,卫辉市和凤泉区应规划建设新的污水处理厂,并开展前期工作,2020年底前具备开工条件。2019年年底前,现有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地表Ⅴ类水排放标准(总氮指标除外)完成升级改造工作,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要建设尾水人工湿地,进一步提升污水处理水平。经开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提标改造工作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市住建委、发改委、环保局牵头,新乡投资集团、工信委、规划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基本做到满负荷运行,不得擅自降低处理水量;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工作,到2020年,市区和各县(市、区)、管委会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85%以上;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市住建委、发改委、环保局、新乡投资集团、城管局、工信委、财政局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全面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开展全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要求,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已完成整治任务的水体,应积极开展整治后评估销号工作。2018年底,全市开展黑臭水体再排查工作;新乡市区、辉县市、卫辉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完成整治任务;封丘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新乡县建成区黑臭水体完成截污纳管、排污口整治任务,确保水体中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2019年底,全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含新排查)整治工作。2020年底,全市彻底消除黑臭水体现象,实现长治久清。(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农牧局、河渠办、城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改造。逐年有序推进管网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城中村、背街小巷、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实现管网全覆盖;对新建城区,污雨水管网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切实做到雨污分流、不欠新账;重点推进卫河流域的市区、新乡县及卫辉市雨污分流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市区新城区(牧野大道以东)可实施小区、街巷、商铺、居民等污雨混流点分流改造和新乡县、卫辉市干道管网的雨污分流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区新城区(牧野大道以东)污雨水分流改造;2019年6月底前完成老城区(牧野大道以西)市政道路主要污雨水混流点分流改造,对可实施的小区、街巷、商铺、居民等污雨混流点进行分流改造,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区老城区(牧野路以西区域)雨污分流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新乡县、卫辉市背街小巷管网的雨污分流工作;其他县(市、区)建成区要满足年度污水收集率要求。从2018年开始,严格建筑工程降水管理,工程降水须进入雨水管网系统或城市河道,严禁进入污水管网;认真开展地源热泵排查专项行动,必须做到100%回灌,不得排放。(市住建委、市水利局牵头,发改委、规划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应按规定建设建筑中水设施;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市住建委、市规划局牵头,新乡投资集团、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打好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役。
通过严格监管企业危险废物废液处理处置,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和偷排偷倒等违法行为发生;通过严格环境准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水污染排放总量。
1.继续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废液)工作。2018年认真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倾倒、转移危险废物(废液)专项行动,对涉及产生危险废物和高浓度废液的工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就企业危险废物和高浓度废液的种类、数量和处理处置方式等建立台账,并实行月申报备案制度,在每月月底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当月本企业危险废物和高浓度废液的种类、数量和处理处置方式,从制度上确保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和高浓度废液得到有效处理,杜绝违法倾倒、转移等现象发生。(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工信委、安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严格依法达标排污。从2018年起,所有工业企业要在排放废水达标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凡已经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年度排污总量指标的,本年度不得再行生产和排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新乡投资集团、国网新乡供电公司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调整结构、优化布局。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按省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推进我市建成区内现有的重污染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严格环境准入。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严格工业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控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风险项目。(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加强造纸、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其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市环保局、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委、国土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提升省级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水平。新建、升级省级产业集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现有省级产业集聚区建成区域必须实现管网全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做到稳定达标运行,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快推进其他各类各级园区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全市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底前按照地表Ⅴ类水标准完成水质提标改造。(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委、住建委、新乡投资集团、国土局、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役
排查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南水北调中线“一渠清水北送”,加强水源地环境管理,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
1.做好全市县级以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排查整治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要求,排查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情况和保护区内存在的排污口、违法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综合整治和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市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专项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市环保局、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国土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保障“一渠清水永续北送”。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新乡段)水环境风险防控。实施水质实时动态检测,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工程监管、污染联防、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输水干渠水质安全;按规定设置南水北调总干渠(新乡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识、标志,2020年底前完成标识、标志设置工作。(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委、水利局参与,辉县市、卫辉市、凤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持续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新乡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等水污染风险源的排查整治工作,2018年9月底前辉县市、卫辉市和凤泉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整后保护区内水污染风险源排查工作,2020年完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的整治任务,切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市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农牧局、南水北调办按职责推进实施,辉县市、卫辉市、凤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加强饮用水环境管理。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划定并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规范化建设。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其中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状况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公示)。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市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卫计委按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打好全域清洁河流攻坚战役
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保障河流生态流量,逐步恢复水生态功能。
1.全面开展清河行动。严格落实“河长制”要求,充分发挥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作用。从2018年开始全面开展清河行动,将河床、河坡、河堤、堤外、沿河的所有垃圾、杂物全部清除;开展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内的餐饮、网箱养殖、河道采砂、码头、旱厕和堤身岸坡滩地农作物施肥种植等排查整治;优先完成对全省地表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上游5000米、下游500米及河道两侧500米左右范围问题的排查整治,并纳入“一河一策”长效管护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河渠办、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快清淤疏浚工作。2018年完成卫河下游、市区东孟姜女河、卫辉市东大沙河段清淤疏浚工作;2019年完成共产主义渠、凤泉区(刘店干河、火电排、北堤河)、辉县市纸坊沟河、红旗区(原堤排、小店排)、卫滨区(新建排、镜高涝河)清淤疏浚工作;2020年完成卫河上游、延津县文岩渠安乐庄村至十里铺村、平原示范区文岩渠、平原示范区天然渠、辉县市峪河清淤疏浚工作。通过实施清淤疏浚工程,进一步消除河流内源污染,提高防洪除涝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新乡投资集团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2018年要对卫河、共产主义渠、东大沙河(西柳青河)、天然渠、文岩渠、文明渠、丁栾沟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凡未经许可的入河排污口一律实施封堵,落实市政府以堵促治工作要求;2019年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沟渠)规范化整治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市水利局牵头,市河渠办、环保局、住建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实施开源引水。完善水资源配置体系,建设重大水系连通工程,充分利用水资源分配量,最大限度地补充河流生态流量。做好闸坝联合调度,对全市闸坝联合调度实施统一管理,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要采取生态补水等综合措施,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标。根据《新乡市河流湖泊生态调水实施方案》,科学选择生态补水水源和调水路线,用足用好黄河水资源;开展引水河道清理工作,做好引水设施维修管理,确保生态引水路线通畅。根据河流水质情况确定卫河、东孟姜女河、西孟姜女河、天然渠、东大沙河生态引水流量,建立生态调水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延津县东大沙河(西柳青河)下游等处节制闸建设工作。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海河流域重点河流生态流量改善机制;2019年底前,全面建立黄河、海河流域主要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2020年,建立生态流量改善长效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住建委、河渠办、省人民胜利渠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统筹推进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河湖水污染综合整治及水生态保护、修复等。2018年12月底前,平原示范区、原阳县、封丘县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辖区天然渠水质提升专项方案,确保到2020年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卫河、共产主义渠等污染较重河流应制定综合整治方案,2018年底前消除劣五类水体,2020年达到水功能区要求;2019年底完成延津县东大沙河(西柳青河)、天然渠生态湿地建设工程,种植水生植物,进一步增强河流自净能力,恢复河流生态功能。(市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役
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程,着力解决农业面源污染、白色污染问题,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治理农村污水、垃圾。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照“四个统一”要求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因地制宜采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优先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两侧、乡镇政府所在地、交通干线沿线和市界周边乡镇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好所需资金,加大财政运维资金投入,县级政府要负责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环境效益,逐步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护长效机制。2018年,重点推进河流断面周边村庄污水的收集处理,完成15个县(市、区)、管委会共188个村庄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2019年,重点推进河流沿线村庄污水的收集处理;2020年,全市农村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营机制,到2020年全市90%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逐步实现全市行政村有效整治。(市委农办、住建委、城管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按照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防控农村改厕后粪污污染。农村改厕后的粪污必须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或利用,坚决防止污染公共水体。改厕后,污水能进入管网及处理设施的,必须全收集、全处理并达标排放;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采取定期抽运等收集处置方式,予以综合利用,有效管控改厕之后产生的粪污。到2020年,非贫困县农村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农村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市委农办、市卫计委、住建委、城管局按照职责推进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以及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巩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成果,防止反弹。2018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82%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2018年,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达82%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2019年,全面开展畜禽规模以上粪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设施配套率基本达到90%,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水污染问题得到全面控制,全面开展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工作。(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1.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按期完成穿越饮用水源地的公路、桥梁等规范化整治任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建委、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节约保护水资源。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加快节水产业发展。
2018年底前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大力推广高效农业节水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进一步推进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规划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着力抓好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农牧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进一步完善水质监测站点设置,提高自动监测能力,加强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2018年年底前,具备水质自动站建设条件的省控(市级)、市控(县乡级)责任目标断面基本建成水质自动站,并实现数据联网,数据共享。
建设乡镇级水质自动监测站。在我市7条主要河流(卫河、共产主义渠、东大沙河、文岩渠、天然渠、文明渠、丁栾沟)干流及其支流上设置乡(镇)级河流水质考核断面共114个(其中36个断面已经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设施),2018年完成44个断面的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2019年完成其余34个断面的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实现所有乡(镇)级考核断面连续自动监测,进一步完善河流水质网格化监测监控体系,切实做到“说得清全市水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说得清全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说得清潜在的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水利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我市粮食和人居环境安全。
(一)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推进耕地土壤污染防治
1.有序推进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通过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等措施,依法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治理与修复、开展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划定农用地核心禁种区,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防范耕地环境风险。2018年底前,完成辉县市耕地类别划分,建立耕地分类管理清单;2019年起向全市推广,实施分类管理;2020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耕地类别划分。(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切实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持续性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开展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国土局牵头,市农牧局、发改委、环保局、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切实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对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采用示范带动、整县推进的方式,分批实施。2018年启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2019年底前,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完成省下达的安全利用耕地面积年度目标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实施安全利用类耕地技术措施全覆盖,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科技局、环保局、粮食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稳妥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以保障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中、轻度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开展耕地污染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面积年度目标任务;2019年底前,在总结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经验模式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全市加快推进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完成省下达的治理与修复面积年度目标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依法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划定农用地核心禁种区,结合本地实际,在核心禁种区范围内,科学制定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核心禁种区内严禁种植可食用农产品,分区域、分年度实施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2018年,完成核心禁种区划定,完成省下达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年度目标任务;2019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年度目标任务;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牧局牵头,市林业局、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提升污染防治能力
1.全面建立污染源监管清单
针对全市土壤污染源底数不清现状,在全市分步骤、分类别开展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企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历史遗留含重金属废渣、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等排查活动,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摸清各类污染底数,建立台账,形成监管清单。2018年底前,建立各级污染源监管清单;2020年10月底前,全面掌握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污染源种类、分布和环境风险状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安监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针对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不清的现状,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在全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推进详查工作机制,完善详查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供基础支撑。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至2020年,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委、农牧局、财政局、卫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力量薄弱、科技支撑不足的问题,整合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力量、科技力量,分类别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和专业机构名录;整合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建立市级土壤环境数据库,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工作决策等提供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市级专家库建设和科技力量机构信息收集、汇总、名录整合。(市环保局牵头,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局、农牧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创新工作运行机制
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的现状,加快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机制,实施规范有序管控。依据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环保、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相关数据共享,提高风险管控成效,2018年底前,形成部门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严把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项目准入、许可关,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管理,严防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2019年底前,形成运行良好的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农牧局、林业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与制度建设
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大型灌区水质监测、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等监测制度,逐步形成土壤环境监测体系,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支撑。2018年起,各项制度逐步开始运行;年底前,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完善市、县两级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设备,提升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基础点位、风险点位、背景点位等监测;2020年10月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建成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农牧局、水利局、林业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预防土壤环境污染
1.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管和重点区域综合整治
加强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和环境监管,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逐步进行升级改造,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全面提升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降低重金属排放量;开展含重金属废渣等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关闭、破产企业遗留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重金属监测处置;严格控制新建涉镉等重点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不满足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2018年起,开展5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2020年10月底前,新乡县、凤泉区等我市“控制类”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域,应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进一步降低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使以重金属污染为主要特征的区域环境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同时,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水利局、财政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按照“重点突破、综合治理、循环利用、绿色发展”的要求,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配合、市场驱动,落实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废旧地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制度、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加强灌溉水质的管理,完善以灌溉节水、旱作节水和水肥一体化为重点的农业工程措施,实施节水战略。2018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控制在0.8%以下,农药有效利用率达到38.5%以上;2019年底前,以上指标分别达到0.4%以下、39.3%以上;2020年10月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全市农膜回收利用率达9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广到全市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供销社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
营造绿色人居环境,推进垃圾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和处理资源化,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基础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农村,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我市垃圾处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专项整治;按照省部署,推进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方案)制定工作。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加强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与处理管理,建立全市生活源类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2018年底前,开展全市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摸清其数量及分布情况。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场(点)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2020年底前,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我市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区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市城管局、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委、农牧局、工信委、环保局、商务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提高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推进一般固体废物、废旧产品等资源化利用、协同利用和治理示范工程建设与试点工作,解决全市数量大、分布广的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问题;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审批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动态管理信息库,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合理规划集中处置设施布局,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和以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为主的动态管理信息库建设,以及全市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环境风险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2020年10月底前,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90%、95%;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财政局、卫计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试点辐射带动
1.推进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探索适合我市特点的土壤污染防治有效模式。持续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我市要在受污染农用地修复与防治、阻断污染物向农产品转移、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等方面出成效、出经验、出模式,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经验借鉴。2018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建设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2019年起,逐步将成熟的经验和模式向全市推广,辐射带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2020年底前,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为全省土壤环境保护探索路径。(市农牧局、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试点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在封丘、延津、卫辉等农药使用量较大的地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建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在原阳、延津、封丘、辉县等产粮油大县开展农膜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10月底,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开展耕地土壤环境治理示范试点
按照试点带动、分类施策的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在辉县市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在牧野区、凤泉区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探索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技术模式,建立治理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积累工作经验;在重点区域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试点。2018年底前,要按照攻坚方案要求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经验总结,完成试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成效评估;辉县市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重点区域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试点。2020年10月底前,我市完成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市农牧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国土局、财政局、林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实施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联动监管
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的,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环境污染调查评估,对无明确责任主体的地块,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对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用地进行排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监督其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起,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与污染地块信息比对,实施动态化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管理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制定差异化措施,一块一策,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住建委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防范化解土壤各类环境风险
1.切实重视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范
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且涉及到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管控,坚守土壤污染防范底线,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对建设用地实施准入管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防范和化解各类土壤环境风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
根据河南省农用地土壤污染预警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预警标准,确定研判程序,细化预警处置方法。依托河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结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及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监测网,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新乡市土壤污染预警监测网络。在凤泉区、牧野区、新乡县、辉县等涉重企业集中区域,建立土壤环境污染预警应急监测点位,重点关注铅、镉、铬等重金属,定期开展监测,形成土壤污染应急预警规范体系。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研究设置土壤环境质量警戒限值,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2018年起,实施土壤污染三级预警制度。(市农牧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强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做好耕地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县(市)、区要加快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对发现的超标农产品,实施专企收购、分仓储存和集中处理,确保其不流入市场。(市农牧局牵头,市粮食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做好工业企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状况;停止企业生产排污活动,查明污染源并实施严格管控,防止污染物扩散。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公布调查进展和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工信委、安监局、国土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自觉算好绿色账、走好绿色路、打好绿色牌,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最牢固的理念、最重要的战略、最大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实施标本兼治的量化实施方案。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细化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加强压力传导,夯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专题研究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在本计划基础上,依据本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实施方案,深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坚决实现2020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坚持目标导向,将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作为确定攻坚治理任务的依据,作为考核、奖惩的标准,切实将目标改善压力落实到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各项任务台账清单,实施严格的督导检查制度,“抓两头、带中间”,确保重点工程建设、治理项目按时间节点提前完成,为实现2020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三)完善政策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在深入实施月度生态补偿、绿色环保调度、排污许可等制度基础上,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完善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用最严格的源头预防制度、过程控制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持续加大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财政资金重点支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和黑臭水体治理、河流污染综合整治及生态保护修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等,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帮助企业降低治理成本。落实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形成市场化多渠道的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
(四)强化环保督察,严格执法监管。完善市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通过严格环保督察,夯实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市级环保督察要实现全覆盖,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以钉钉子精神盯着不放、一抓到底,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监管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社会不满意不放过,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制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查和专项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让环保守法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五)严格考核奖惩,注重奖优罚劣。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研究制定对各县(市、区)、管委会党委、人大、政府以及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管委会,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公开约谈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市级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县(市、区)、管委会,对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实施量化问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构建全民共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各级政府制定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托一报(党报)、一台(广播电视台)、一网(政府及环保官方网站),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及时主动向公众公开环境质量排名及环境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查处,曝光污染问题,加强舆论监督。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依法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基金,鼓励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活动,凝聚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社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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