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3个等级。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都应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发费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新建绿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上浮5%至20%”等4项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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