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电供暖、气供暖项目。对2018—2020年电供暖、气供暖居民户进行一次性设备补助(气供暖含散热片等配套设备),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4500元/户,不再补助运行费用。电供暖设备以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为主,以传统电暖器为辅。对空气源热泵热风机,补助标准不超过4500元/户;对碳晶电暖器、对流电暖器、电暖桌、家用空调等传统式电供暖设备,补助标准不超过3500元/户;对该政策出台前已实施招标的电供暖设备,补助标准不超过3900元/户。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110元/平方米;对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90元/平方米。
(三)生物质热电联产、地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集中供暖试点工程项目,按实现供暖面积4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工程项目,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管网建设项目安排补助资金2.55亿元。其中,对五城区既有老旧小区集中供暖改造项目,按照新实现的集中供热面积,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补助标准为22元/平方米(含五城区街道办事处推动老旧小区集中供暖改造工作奖励经费2元/平方米);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补助标准为11元/平方米(含五城区街道办事处推动老旧小区集中供暖改造工作奖励经费1元/平方米)。储气站建设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五)特殊群体补助。对电(气)供暖的农村贫困户和城市低保户进行采暖期运行费补助,以当年采暖期前一个月的用电(气)量为基数,对月用电(气)量超过基数的用户电(气)费据实补助,最高补助500元/户。
(六)气厨炊改造项目。对2018—2020年农村地区新发展的20万户气厨炊代煤用户,按照实现的气厨炊代煤户数,最高补助500元/户。
(七)燃煤锅炉拆改项目。对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补助,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6万元/蒸吨资金奖补;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2019年10月底以后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不再进行补助。
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包括电供暖、气供暖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生物质热电联产、地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集中供暖项目,运行监管建设项目,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储气站建设项目,特殊群体补助项目,老旧热力管网改造和既有老旧小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气厨炊改造项目。
三、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拨付
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市财政部门根据中央下达的资金、市级财政年度配套资金,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直接将中央补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预拨至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调整、清算。市发改、住建、环保等部门应制定本部门负责的项目管理相关办法。
四、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冬季清洁取暖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的筹措、分配、拨付、监管。各级发改、住建、环保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责任项目的资金测算、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的绩效自评和考核验收及上报工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办法》同时规定,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具体资金补贴工作流程等制度,确保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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