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资金补助按照“市级予以奖补,属地负责实施”的方针,主要遵循7个原则。一是农户为主,兼顾城镇。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建设项目补助以农村居民为主,充分考虑城乡差异,适当兼顾城镇居民改造项目。二是只补初装建设,不补后续运营。补助资金只对改造项目的初装建设和设备购置成本进行财政补助,不再覆盖至后续运营使用阶段。三是财政补大头,个人出小头。项目改造资金以财政负担为主,充分考虑城乡居民承受能力和改造成本,尽量减轻群众负担。四是预算资金为主,社会资金为辅。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以中省市县财政预算资金为主,社会资金为辅。根据项目实际,适当引进社会资本,合理调控居民投入。五是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清洁取暖改造问题。针对城市低保户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清洁取暖改造,群众无力负担改造成本的,各县市区要统筹扶贫资金,结合精准扶贫,妥善安排解决好城乡贫困居民的清洁取暖改造问题。六是资金整体清算,避免按户发放。清洁取暖改造补助资金根据整村推进的实施方案,实行资金整村、整镇集体清算的办法,不按户发放。七是建筑节能改造只补居民,不补单位。咸阳市行政区划内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企业、群众自治组织、驻成部队、社会团体等单位所属公共建筑,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需进行改造的,改造资金由所属单位自行解决,财政不予补助。
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改造补助标准实行改电改气和建筑节能改造结合的包干政策,以户为单位,道循“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城乡分开”的工作思路,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照5:5比例负担。
补助标准是,农村地区按照居民每户6000元标准投资改造,其中居民投入1000元,两级财政补贴5000元。城区居民财政统一补助每户1000元。市本级财政约需每年安排3.76亿元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安排合计112810万元,每年由各县(市区)负责落实资金3.76亿元。
城区的集中供暖煤改气建设成本费用,市级和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级属地负责制,市级财政不再统一补贴。市区集中供热改造由市财政局负责核算改造成本,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各县(市区)的集中供热改造,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安排解决。建筑节能改造涉及居民部分由各县(市区)在按户包干的资金数额内,统筹解决,财政不再额外补助。对于新建的生物质燃料加工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于农村地区的储气加气站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冬季清洁取暖其他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再另行确定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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