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热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冀自然资规[2019]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水利)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省委省政府改革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地热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确保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建立地热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现就加强地热资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地热开发利用管理的重要性
(一)地热开发利用面临形势和存在问题。我省地热资源丰富,约80%的平原区赋存地热资源。近年来,各地把地热作为替代能源之一,不断加大投资开发力度,地热井数量骤增。地热开发利用虽然在有效替代燃煤、改善空气质量、提高生活品质、支持冬季清洁取暖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质勘查程度低,资源底数不清;二是缺乏统一规划,布局不合理;三是存在大量违法地热井,违规凿井、取水、开采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资源利用效率低,多数地热井没有实现梯次利用,没有回灌措施、没有落实环保措施,尾水直排;五是监管不到位,自然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交叉,没有形成有效监管机制。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我省地热资源违规开发问题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省地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必须高度重视。
(二)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地热问题整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自然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站在践行“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正确处理地热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整改落实工作提出的要求,把我省地热开发利用存在问题和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立行立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无序无度开发,加强地质勘查和规划管控,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
(三)明确任务,确保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1.加快地质勘查。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平原区地热资源勘查评价。2019年4月,完成平原区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基本摸清全省平原区地热资源底数。
2.编制地热专项规划。2019 年5月,完成省、市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热规划)编制工作。
3.坚决打击违法开采。不符合地热规划违法开采的地热井,2019年9月30日前,依法查处并提请政府全部关闭取缔;符合地热规划的地热井,到2020年10月31日,仍不能实现合法开采的,依法查处并提请政府关闭取缔。
4.建立有效监管机制。理顺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热水资源管理关系,明确执法监管责任,建立和执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取用地热水审批制度。
二、夯实基础,加快编制地热规划
(一)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工作。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平原区地热勘查评价工作,摸清地热资源家底,为地热资源规划和管理提供基础地质依据。山区和急需开发地热的区域,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市县政府可安排财政出资,开展地热勘查工作,达到预可行性勘查程度后,公开出让采矿权。
(二)加快编制地热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19]9号)要求,把地热规划编制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成立工作专班,落实编制单位和经费,明确时间表,倒排工期,狠抓落实,确保2019年5月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各市、雄安新区地热规划,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编制地热规划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规范审批,进一步加强地热开发利用管理
(一)明确审批权限。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审批,委托雄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热矿业权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取水权审批,雄安新区范围内地热水取水许可由雄安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自然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核查意见,加强日常监管。
(二)理顺审批程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地热采矿权的,应事前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和相关要件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在2019年3月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地热井,凭有效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要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无取水许可证的,不予批准采矿权延续。对未取得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失效的,申请人可凭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地热规划的意见和申请人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三)加强凿并管理。开凿地热井应取得凿并批准文件。地热取水井、勘查井、回灌井的井位、取水层、勘查层、回灌层,应符合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回灌方案)。凿井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地热取水井、勘查井、回灌井工程。
(四)落实环评制度。开发利用地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落实有关要求。无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不得批准采矿权。
四、实施回灌,大力推进地热资源合理利用
(一)强力实施地热水回灌。新上供暖类地热开发利用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不具备回灌条件和具备回灌条件不实施同层回灌的,不予批准。
符合地热规划但无回灌措施的地热井,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符合回灌条件,有采矿许可证的,限期补打回灌井,或者通过资源整合等措施实施回灌,无采矿许可证的,依法处罚后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具备回灌条件,有采矿许可证的,要逐步有序退出,无采矿许可证的彻底关闭。
山区构造裂隙型地热、洗浴类地热,因不具备回灌条件,可不实施回灌,但应达标排放,并严格限制洗浴类地热开发项目。
(二)严格落实回灌措施。在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回灌方案应当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回灌方案将回灌井、回灌设施与取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的,要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要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加强回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矿权人落实回灌措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或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的,依法查处。
五、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地热资源执法监管
(一)明确部门职责。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业权人地热勘查开发利用和回灌情况,建立和执行地热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依法查处无勘查许可证勘查地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行为,依法查处破坏浪费地热资源行为。
2.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取水权人开发利用地热水情况,监督管理取用地热水许可审批,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无取水许可证取水行为和破坏浪费地下水资源行为。
3.省、市、县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主管部门明确的具体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监管和执法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协作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消除执法监管间隙,发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地下水、地热资源行为,双方要及时通报,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必要时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认真履职尽责。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执法,凡在工作中装聋作哑、推诿扯皮、懒政怠政、消极应付,造成执法监管缺失、地热开发秩序混乱和地热水资源严重破坏浪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六、积极稳妥,尽快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地热井。对不符合地热规划的无证地热井,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于2019年9月底前关闭取缔。
(二)依法出让矿业权,规范一批地热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热规划,提出矿业权出让申请。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出让;协议出让的,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规定的协议出让条件,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鼓励集中供暖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竞争取得地热矿业权,合理利用矿区范围内已有地热井进行勘查、开发、回灌、监测,以减少重复投资,降低开发成本。
(三)科学利用地热资源,整合一批地热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支持城镇集中供暖企业通过资源整合,统筹利用已有地热井,将地热纳入城镇集中供暖体系,实现多能源稳定清洁供暖。
七、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抓具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施销号管理,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狠抓正反典型,每月调度通报,加强考核问责,倒逼问题解决,确保如期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任务。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水利厅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