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南市机构改革方案,原市国土资源、水利和环保部门等单位职能均调整到新的政府部门,现拟对《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应政府部门的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同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中关于“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的要求,我市已暂停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拟对办法中关于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要求予以修改,具体见附件。如对上述情况有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局。
公示时限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
联系人:赵辉 联系方式:66605076
邮箱:jnsgtzyjzhaohui@jn.shandong.cn
附件:《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及修改建议.doc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10日
责编:lj
责编:l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