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建设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通过强化政府引导扶持、规范市场行为、推广适宜技术等举措,从规划建设、运营改造、技术应用、引导激励、落实责任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转型,促进节能环保,确保我市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实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逐步扩大,农村建筑节能实现新突破,建筑总体能耗强度持续下降,建筑能源消费结构逐步改善,建筑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近期具体指标是:
(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到“十三五”末,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
(二)持续推进新建建筑节能。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积极推进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
(三)积极推进建设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做好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工作,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绿色建筑规划管理。
1.编制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绿色建筑规划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规范相关审批内容。一是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二是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要求。三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合理规划开发地下空间。一是城市、镇规划区内绿色建筑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鼓励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二是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加强绿色建筑建设管理。
1.加强绿色建筑信息公示管理。一是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积极推广全装修住房建设。一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二是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优化绿色建筑技术应用。一是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二是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绿色建筑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三是新建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鼓励配建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四是附属停车场或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五是加强对农村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指导和服务,鼓励采用国家推广的绿色建筑技术,制定建筑标准和免费提供相关参照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六是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大连供电公司、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强绿色建筑设计管理。
1.完善设计规范。一是设计单位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提供绿色建筑设计专篇,项目选用的材料、配件、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二是推行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装修等环节一体化集成设计。
2.加强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3.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强绿色建筑施工管理。
1.规范绿色建筑施工。施工单位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2.规范绿色建筑监理。监理单位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3.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各项规范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加强绿色建筑检测与竣工验收管理。
1.加强施工进场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进行现场实体检测。
2.规范绿色建筑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加强绿色建筑材料管理。
1.加强“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时转发上级部门公布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淘汰技术与产品目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积极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实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一是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二是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三是鼓励绿色建筑的重要工程部位、道路等使用再生建筑材料。(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七)加强绿色建筑运营管理。
1.开展建筑能耗统计工作。一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二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将建筑能耗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对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开展建筑能耗监测工作。一是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二是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分类分项用能计量装置,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建筑能耗数据。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管理。三是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对超限额用能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推动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一是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先行改造。二是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对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实行建筑能效测评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一是以下民用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标识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二是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可自愿申请能效测评标识活动。三是获得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测评机构可从事建筑能效测评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加强绿色建筑引导与激励。
1.加强绿色建筑资金应用于重点领域。一是应用于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相关标准制定、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二是应用于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三是应用于绿色城区、绿色小区等区域示范;四是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实行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一是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二是因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用电价格政策执行。三是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是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四新”技术与产品纳入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二是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规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财政支持。市、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依法安排绿色建筑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成立绿色建筑工作办公室,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人。
(四)加强科技创新。积极开展新技术研究,开展超低能耗绿色建筑设计与建造技术、装配式桥梁及钢结构绿色建筑配套节能技术研究和钢纤维混凝土管片的试验研究,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拓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应用范围。
(五)加强宣传推广。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10月9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实施意见 /file/upload/201910/21/154845522798501.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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