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丰台区、海淀区分别出台了《丰台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和《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新能源和可再生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浅层地热能、中深层地热能、再生水源热泵、余热热泵等项目给予30%-50%的奖补。
丰台区财政补助标准为节能示范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30%补助。节能示范工程年度节能量应大于300吨标准煤,原则上节能率不小于10%,投资回收期不超过5年。丰台区对浅层地热能、中深层地热能、再生水源热泵、余热热泵等已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和可再生利用项目,区级补助按照市资金的50%进行配套奖励支持;未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给予总投资30%的补助。
在直接奖励标准方面,北京丰台区以自愿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单位,按照其通过市级部门评定、验收的等次分别进行奖励。标准为3万元至至5万元;对区级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用单位,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8万元节能奖励,年综合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非重点用能单位给予6万元节能奖励;对获得市级能效领跑者的用能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0万。
《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出,重点支持节能新技术应用场景构建、自主创新节能新产品推广、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综合智慧能源系统及智能微电网系统建设。在项目完工后,最高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
另外,海淀区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应用。在项目完工后,最高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对本市给予支持的节能项目进行配套支持。依据市级评审结果,最高给予1:1的区级配套资金,最高支持金额300万元。
海淀区还对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给予奖励。《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出,对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开展综合节能改造节能效果明显的项目予以支持。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按市级标准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资金。对综合改造后节能率大于10%但未达到15%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给予30元∕平方米的区级奖励资金。(文/代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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