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将供热企业纳入“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指引”政策体系中。
现行税收政策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保障居民供热采暖、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促进节能节水环保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对供热企业税收优惠具体包括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即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指出,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的房产税。
本次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 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 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另外,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和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时间均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还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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