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区分局在办理开采年限到期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时,应先核对上一个开采期开采情况,对没有超出开采总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续登记;对超出总量开采的,对超出的部分按照到期当年的基准价标准补交出让收益,履行查处程序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续登记。
十、各区分局在办理开采年限到期采矿权注销登记时,应先核对上一个开采期开采情况,对没有超出开采总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超出总量开采的,对超出的部分按照注销当年的基准价标准补交出让收益,履行查处程序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地热水开采要符合取水许可相关管理要求,年开采量不得超过批准的许可水量,超过许可水量开采的,按照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各区分局要加强对地热开采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采取有效的监管方式,维护地热资源良好的开发秩序。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加强地热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和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地热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和监管工作,规范地热开发利用秩序,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商市水务局同意,现就加强地热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和监管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计量监测设施包括计量设备和远传设备等。
二、矿业权人应当安装开采、回灌在线计量监测设施,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天津市矿产资源监管信息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严禁擅自调换计量监测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矿业权人应保障计量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保证远传设备全年稳定供电,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区分局和矿产资源巡查单位报备(电话:24018891),并及时进行更换或修复。费用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
四、矿业权人每2年应对计量监测设施开展检定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非供暖季停止开采的地热井,矿业权人应放空流量计段管道内液体,关闭流量计前后阀门,防止出现停泵走数。矿业权人要加强对计量、远传设备的检查工作,特别是供暖期前一个月应及时检查计量、通讯、阀门等设备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及时维修。
六、计量监测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所在区分局通知其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计量或计征相关费用。
七、各区分局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计量监测设施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提醒相关矿业权人,并对其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矿产资源巡查单位要按规定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地质事务中心。市地质事务中心每月对计量监测设施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矿管处报告。
八、矿业权人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巡查和抄表等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天津市矿产资源监管信息平台了解本单位地热开采使用情况。
九、矿泉水计量监测设施维护和监管工作参照执行。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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