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5月1日起施行

   2024-03-14 4130
核心提示:3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全文。《办法》旨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现本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协同控制污染物排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现北京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日前,北京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碳排放权交易中名单管理,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排放配额核发、交易以及清缴等内容进行规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碳排放单位实行名单管理,碳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法人单位。其中,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度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的单位,且属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其他的为一般报告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如需调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碳排放单位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确定名单,并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配额管理方面,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核算年度配额总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其他自愿参与配额管理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配额核定方法,采用免费、有偿等方式发放配额。根据谨慎、从严的原则对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调整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可对配额进行调整。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配额调整、有偿发放和市场调节等。

北京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交易主体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交易产品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额、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及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交易系统,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统一交易;负责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程序,披露交易信息,处理异常情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等活动,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并及时报告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情况。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北京实行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鼓励重点碳排放单位消纳非化石能源电力,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量和配额进行相应调整。碳排放单位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配备人员负责核算和报告工作,保存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不少于5年。

配额清缴方面,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确认碳排放量的5%。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1吨碳减排量可抵销1吨碳排放量。相关细则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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