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印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推进全市节能降碳工作,深入挖掘节能降碳潜力,规范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作流程,保障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使用安全,确保改造项目取得成效。对于入选项目,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可获得奖励1200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施行。
《办法》提出,在交通、市政、农业农村等领域实施的数据中心改造、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就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均可参与申报。申报主体为项目单位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实际使用人,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项目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正常。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根据申报要求,项目改造工程资料真实完整可查验。改造完成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设施改造工程,需实现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项目在改造前需稳定运行1年以上。另外,项目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体系,改造前能耗可统计,至少需有改造前一年、改造后一年完整的能源使用数据。节能改造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核实。项目年节能量100吨(含)标准煤以上。项目未获得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根据奖励标准,每形成1吨标准煤/年的节能量,奖励1200元/吨标准煤。申请奖励资金的节能技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具体组织实施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为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包括项目初步筛选、真实性审核、节能量核证等方面技术支撑。
《办法》要求,项目单位应该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能源管理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前后的能源计量及能耗情况、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投资概况、项目效益分析、项目真实性承诺文件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组织实施单位对获得奖励的节能技改项目运行情况自奖励之日起,进行不低于3年的技术跟踪评价,并将技术跟踪评价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如果获得奖励的节能技改项目,未能连续3年继续运行或存在提供运行材料造假等违规操作,市发展改革委自发现上述情况之日起,3年内不再支持申报单位提出的节能技改项目,并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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