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冀建科[2008]290号)的规定,决定组织申报河北省2009年度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
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供热制冷技术,太阳能光电转换技术;热泵供热制冷技术(沿江、海、湖地区利用地表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既有建筑热计量与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重点支持多项技术综合应用的示范工程。
二、申报主体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申报。由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实施节能示范工程的,由业主单位申报;采用能源服务方式的,由投资运营管理单位申报。鼓励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能源服务模式。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2、项目业主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时,依托的技术单位要有成功的技术应用实例和相应资质;投资运营商作为申报主体时,应具备建筑节能示范部分的设计、施工、方案优化、检测及运行管理等能力;
3、投资运营商进行申报时,应与申报项目的业主单位达成协议,对申报项目实施能源合同管理;
4、申报项目达到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5、示范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在2009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在今明两年完成的项目;
6、示范面积一般要求:新建公共建筑示范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根据示范类型在10万平方米以上;
7、申报项目的工程建设报批手续证明材料齐全,包括立项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资金落实证明文件、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8、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按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建办科函[2007]479号)执行。
四、申报材料
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需报送以下两份资料:
1、示范工程申报书(具体格式见附1);
2、示范工程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2)。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书以中文填写,要求语言精练,数据真实、可靠;申请报告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申报单位须保证申报表、申请报告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申报内容作为项目检测验收依据。
五、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把关;
3、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进行汇总之后,将项目申报材料及其电子文档联合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六、申报要求
1、各设区市申报示范工程原则上控制2个以内,扩权县(市)申报示范工程原则上控制1个。
2、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去年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不再进行申报。
3、申报时间截止到2009年5月25日,预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
河北省建设厅 李宁 电话:0311-87805216
传真:0311-87904504 电子邮箱:Ln@hebjs.gov.cn
河北省财政厅 牛显杰 电话:0311-87010254
附件:1、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
2、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请报告编写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