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重庆市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冬季采暖﹑夏季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制定《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 重庆市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采暖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1.0.4 重庆市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物耗冷量指标(qc)
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空调设备提供的冷量,单位:W/m2。
2.0.2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
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要由采暖设备提供的热量,单位:W/m2。
2.0.3 空调年耗电量(Ec)
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单位:kW·h/m2。
2.0.4 采暖年耗电量(Eh)
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单位:kW·h/m2
2.0.5 空调﹑采暖设备能效比(EER)
在额定工况下,空调、采暖设备提供的冷量或热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
2.0.6 采暖度日数(HDD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18℃时,将低于18℃的度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累加,单位:℃·d。
2.0.7 空调度日数(CDD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26℃时,将高于26℃的度数乘以1天并将此乘积累加,单位:℃·d。
2.0.8 热惰性指标(D)
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
2.0.9 典型气象年(TMY)
以近3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各月接近30年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2.0.10 体形系数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2.0.11 窗墙面积比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2.0.1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在稳定传热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的传热量,单位:W/(m2·K)。
2.0.13 围护结构的热阻(R)
传热系数的倒数,称为围护结构的热阻,单位:m2·K/W。
2.0.14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
材料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热与其所接受到的太阳辐射热之比。
2.0.15 遮阳系数(Cg)
通过窗户(包括窗玻璃、遮阳和窗帘)投射到室内的太阳辐射量与照射到窗户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
2.0.16 空气含湿量(d)
单位质量的干空气中所含的水蒸汽量,单位:g/kg (干)。
2.0.17 太阳辐射强度(I)
3 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指标
3.0.1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干球温度取16-18℃;
2. 换气次数取1.0次/h。
3.0.2 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干球温度取26-28℃;
2. 换气次数取1.0次/h。
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设计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4.0.1 住宅小区应减少硬化地面,增加绿地和水域。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房间门窗洞口位置应有助于组织夏季凉爽时间的穿堂风。
4.0.2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型系数不应超过0.40。
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不同朝向﹑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
朝 向 |
窗外环境 条件 |
外窗的传热系数K [W/(m2·K)] |
||||
窗墙面 积比 ≤0.25 |
窗墙面 积比 >0.25且 ≤0.30 |
窗墙面 积比 >0.30且 ≤0.35 |
窗墙面 积比 >0.35且 ≤0.45 |
窗墙面 积比 >0.45且 ≤0.50 |
||
北(偏东 60ο到偏西60ο范围) |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 |
4.7 |
4.7 |
3.2 |
2.5 |
— |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 |
4.7 |
3.2 |
3.2 |
2.5 |
— |
|
东﹑西(东或西偏北30ο到偏南60ο范围) |
无遮阳措施 |
4.7 |
3.2 |
— |
— |
— |
有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
4.7 |
3.2 |
3.2 |
2.5 |
2.5 |
|
南(偏东30ο到偏西30ο范围) |
|
4.7 |
4.7 |
3.2 |
2.5 |
2.5 |
4.0.5 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4.0.6 外窗宜设置便于操作和维护的活动外遮阳装置,除有效地遮挡太阳辐射外,还应避免遮阳装置受热后长波辐射进入室内以及对窗口风特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宜采用以下遮阳装置:
(1)活动外遮阳措施,如外置活动百叶窗、遮阳帘等。
(2)与玻璃结合的遮阳措施,如玻璃窗贴热反射膜等。
4.0.7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GB7107《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4.0.8 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8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热惰性指标,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J的规定。
表4.0.8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W/(m2·K)] 和热惰性指标(D)
屋 顶* |
外 墙* |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
分户墙 和楼板 |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
户 门 |
K≤1.0 D≥3.0 |
K≤1.5 D≥3.0 |
按表4.0.4的规定 |
K≤2.0 |
K≤1.5 |
K≤3.0 |
K≤0.8 D≥2.5 |
K≤1.0 D≥2.5 |
当屋顶和外墙的K值满足要求,但D值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照GB50176—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第5.1.1条来验算隔热设计要求。
4.0.9 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可采用下列措施:
(1)屋顶﹑外墙的表面宜采用浅色处理,如采用浅色涂料和浅色饰面砖,以减少外表面对太阳辐射热的吸收。
(2)建筑屋顶和外墙宜采用外保温隔热措施。
(3)屋顶宜采用各种不同构造形式的倒置式屋顶,平屋顶宜采用种植屋顶,不上人的平屋顶可采用有保温隔热基层的通风间层屋顶,架空通风间层的风道长度不宜大于10m,间层的高度应取180-240mm。
(4)屋顶宜采用平﹑坡屋顶结合的构造形式,合理利用屋顶空间,在屋顶上可设置花架,种植攀缘植物等。
(5)对于多层砖混住宅建筑,外墙宜采用多孔砖和保温隔热砂浆。
(6)对于框架结构住宅建筑,宜采用满足保温隔热要求的轻质墙体材料作外填充墙,但要考虑结构性热桥因素的影响。
(7)外墙和屋顶中的接缝﹑混凝土﹑嵌入外墙的金属等构成的热桥部位应作保温处理,保证其内表面温度不低于空气露点温度并减少附加传热损失。
(8)底层地坪或地坪架空板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表4.0.8的规定值。
(9)底层地坪应采用良好的保温防潮措施。
(10)当地坪层为车库或其他开敞式空间用房时,底层楼板应采用保温措施,底层楼板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表4.0.8中的规定值。
(11)楼梯间宜采用可开启式外窗。
(12)楼梯间分户门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表4.0.8中的规定值。
5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5.0.1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0.3,4.0.4和4.0.8条中的各项规定时,则应按本章第5.0.2,5.0.3,和5.0.4条的规定计算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计算得出的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不应超过表5.0.5所列限值。
5.0.2 本标准采用建筑物耗热量﹑耗冷量指标和采暖﹑空调全年用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5.0.3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如冷负荷计算法,反应系数法等。
5.0.4 建筑节能综合指标应按下列计算条件计算:
(1)居室室内计算干球温度,冬季全天为18℃,夏季全天为26℃;
(2)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当地或气候相近城镇的典型气象年资料;
(3)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为1.0次/h;
(4)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空调额定能效比取2.3,采暖额定能效比取1.9;
(5)室内照明得热为每平方米每天0.0141kWh。室内其它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2;
(6)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
5.0.5 计算出的每栋建筑的采暖年耗电量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5.0.5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表5.0.5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的限值
HDD18 (℃·d) |
耗热量指标qh (W/m2) |
采暖年耗电量Eh (kWh/m2) |
CDD26 (℃·d) |
耗冷量指标qc (W/m2) |
空调年耗电量Ec (kWh/m2) |
800 |
10.1 |
11.1 |
25 |
18.4 |
13.7 |
900 |
10.9 |
13.4 |
50 |
19.9 |
15.6 |
1000 |
11.7 |
15.6 |
75 |
21.3 |
17.4 |
1100 |
12.5 |
17.8 |
100 |
22.8 |
19.3 |
1200 |
13.4 |
20.1 |
125 |
24.3 |
21.2 |
1300 |
14.2 |
22.3 |
150 |
25.8 |
23.0 |
1400 |
15.0 |
24.5 |
175 |
27.3 |
24.9 |
1500 |
15.8 |
26.7 |
200 |
28.8 |
26.8 |
1600 |
16.6 |
29.0 |
225 |
30.3 |
28.6 |
1700 |
17.5 |
31.2 |
250 |
31.8 |
30.5 |
1800 |
18.3 |
33.4 |
275 |
33.3 |
32.4 |
HDD18 (℃·d) |
耗热量指标 qh (W/m2) |
采暖年耗电量 Eh (kWh/m2) |
CDD26 (℃·d) |
耗冷量指标 qc (W/m2) |
空调年耗电量 Ec (kWh/m2) |
1900 |
19.1 |
35.7 |
300 |
34.8 |
34.2 |
2000 |
19.9 |
37.9 |
— |
— |
— |
2100 |
20.7 |
40.1 |
— |
— |
— |
2200 |
21.6 |
42.4 |
— |
— |
— |
2300 |
22.4 |
44.6 |
— |
— |
— |
3400 |
23.2 |
46.8 |
— |
— |
— |
2500 |
24.0 |
49.0 |
— |
— |
— |
6 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6.0.1 居住建筑采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以下情况,优先考虑能源利用效率,经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评价综合考虑确定:
(1)建筑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和有关自然资源;
(2)建筑所在地的能源结构和价格;
(3)建筑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和相关环境法规;
(4)建筑自身特点:是建筑群还是单幢建筑,是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或别墅等;
(5)当地生活水平和住户经济收入;
(6)设备的性能、效率和价格;
(7)设备及其系统的安装方式、运行调控、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
(8)对小区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6.0.2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集中采暖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JGJ2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189《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6.0.3 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设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设备:
(1)整套住房夏季不用空调,冬季只需要局部位置进行短期采暖;
(2)临时性采暖、短暂性采暖、各户采暖同时性小;
(3)冬季水电、风电等绿色能源资源丰富。
6.0.4 夏季空调、冬季采暖的居住建筑宜采用热泵型冷暖空调器(机组)。
(1)在水电、风电等绿色能源丰富的地点,应采用电驱动的热泵型冷暖空调器(机组);
(2)在以火电为主的地点,应根据一次能源利用效率,并结合技术经济分析,选择电、燃气(油)、蒸汽或热水作为冷热源,应开发利用高能效无污染的混合能源作为冷热源;
(3)室内侧夏季宜用冷风空调,冬季宜用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方式;
(4)室内侧采用冷热风时,回风口宜设在房间下部;冬季应避免热空气积聚在房间上部,造成房间上下部温差太大。
6.0.5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户式中央)空调器(机组)、采暖器进行采暖、空调时,其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值;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作为集中冷(热)源的机组,其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值。
(1)水冷冷风型空调机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不小于表6.0.5-1的规定值。
表6.0.5-1 水冷冷风型空调机能效比、性能系数
名义制冷(热)量 (W) |
EER、COP (W/W) |
>7000 -- 14000 |
2.70 |
>14000 -- 28000 |
2.75 |
>28000 -- 50000 |
2.80 |
>50000 -- 80000 |
2.85 |
>80000 -- 100000 |
2.95 |
>100000 -- 150000 |
3.00 |
>150000 |
3.00 |
(2)风冷冷风型空调机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不小于表6.0.5-2的规定值。
表6.0.5-2 风冷冷风型空调机能效比、性能系数
名义制冷(热)量 (W) |
EER、COP (W/W) |
>7000 -- 14000 |
2.50 |
>14000 -- 28000 |
2.50 |
>28000 -- 50000 |
2.45 |
>50000 -- 80000 |
2.40 |
>80000 -- 100000 |
2.35 |
>100000 -- 150000 |
2.30 |
>150000 |
2.30 |
(3)水源热泵型空调机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不小于表6.0.5-3的规定值。
表6.0.5-3 水源热泵型空调机能效比、性能系数
名义制冷(热)量 (W) |
EER、COP (W/W) |
>7000 -- 14000 |
2.60 |
>14000 -- 28000 |
2.65 |
>28000 -- 50000 |
2.70 |
>50000 -- 80000 |
2.75 |
>80000 -- 100000 |
2.85 |
>100000 -- 150000 |
2.90 |
>150000 |
2.90 |
(4) 空气源热泵型空调机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不小于表6.0.5-4的规定值。
表6.0.5-4 空气源热泵型空调机能效比、性能系数
名义制冷(热)量 (W) |
EER、COP (W/W) |
>7000 -- 14000 |
2.26 |
>14000 -- 28000 |
2.40 |
>28000 -- 50000 |
2.35 |
>50000 -- 80000 |
2.30 |
>80000 -- 100000 |
2.25 |
>100000 -- 150000 |
2.25 |
>150000 |
2.25 |
(5)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户用和类似用途冷水(热泵)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不小于表6.0.5-5的规定值。
表6.0.5-5 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能效比、性能系数
名义制冷量 kW |
EER、COP (W/W) |
||
风冷式 |
水冷式 |
蒸发冷却式 |
|
<8 |
2.30 |
--- |
2.60 |
≥8 -- 16 |
2.35 |
--- |
2.70 |
≥16--31.5 |
2.40 |
3.30 |
2.80 |
≥31.5--50 |
2.45 |
3.40 |
2.90 |
(6)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单位制冷量的加热源能耗量应不大于表6.0.5-6的规定值。
表6.0.5-6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名义工况和性能参数
名义工况 |
性能参数 |
||||||
型式 |
加热源 |
冷水出口温度℃ |
冷水进、出口温度差℃ |
冷却水进口温度℃ |
冷却水出口温度℃ |
单位制冷量的加热源耗量 kg/(h·kW) |
|
蒸汽(饱和)MPa |
热水℃ |
||||||
蒸汽单效型 |
0.1 |
--- |
7 |
5 |
30(32) |
35(40) |
2.35 |
蒸汽双效型 |
0.25 |
13 |
35(38) |
1.40 |
|||
0.4
|
7 |
||||||
10 |
1.31 |
||||||
0.6
|
7 |
||||||
10 |
1.28 |
||||||
0.8 |
7 |
||||||
热水型 |
--- |
[th1(进口)/ th2(出口)] |
--- |
--- |
|||
注:① 蒸汽压力系指发生器(高压发生器)蒸汽进口管箱处压力; ② 热水进出口温度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确定; ③ 表中括号内的参数值为应用名义工况值。 |
(7)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单位制冷(热)量的燃料的耗量应不大于表6.0.5-7的规定值。
表6.0.5-7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名义工况和性能参数
项 目 |
制冷 |
制热 |
||||
冷(热)水出口温度 |
℃ |
7 |
60 |
|||
冷水进、出口温差 |
5 |
--- |
||||
冷却水进口温度 |
32 |
|||||
单位制冷量冷却水流量 m3/(h·kW) |
0.260 |
|||||
冷(热)水、冷却水侧污垢系数 m2·℃/kW |
0.086 |
|||||
单位制冷(供热)量燃料耗量 |
轻柴油 |
kg/(h·kW) |
0.077 |
0.093 |
||
重油 |
0.079 |
0.095 |
||||
人工煤气 |
Nm3/(h·kW) |
0.221 |
0.271 |
|||
天然气 |
0.091 |
0.112 |
||||
注:① 本标准中标准状态(101.325kPa·0℃)下的体积单位以Nm3表示; ② 单位制冷(供热)量燃料耗量是指下列热值下的数值: 轻柴油低热值:42.9MJ/kg; 重油低热值:41.9MJ/kg; 人工煤气高热值:16.3MJ/ Nm3; 天然气高热值:39.5MJ/ Nm3。 |
||||||
(8)燃气取暖器的热效率应不小于表6.0.5-8的规定值。
表6.0.5-8 燃气取暖器热效率规定指标
燃气取暖器类型 |
热效率 |
家用燃气取暖器 |
66% |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
80% |
常压容积式燃气热水器 |
70%(以高热值计算) |
6.0.6空调器(机组)不宜采用“启-停”控制。房间空调器宜采用变频调速压缩机,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压缩机、水泵、风机都宜采用变频调速节能技术。
采用户式中央空调器和集中采暖空调系统应着重分析比较部分负荷下的能效比;采用变制冷剂系统(VRV)应考虑对初投资的承受能力,应有专业安装队伍进行安装,保证安装质量。
6.0.7 具备地面水源资源(如江河、湖水等),或有适合水源热泵运行温度的废水等水源条件时,居住建筑采暖、空调设备宜采用水源热泵。采用水源热泵时,应计算水源热泵夏季排热、冬季取热造成的地面水体温度的变化,分析此温度变化对水体水质的影响,对水体中生物的影响,对相关生活、生产的影响,并报请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审批。
水源热泵不宜采用地下水作为热源,在只能采用水源热泵,又无其它水源可用时,在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地下水源。采用地下水源时必须确保:
(1)地下水源不被污染;
(2)地下水分布状况不被破坏;
(3)有回灌措施。
在全年冷热耗量相近,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埋管式地热源热泵:
(1)对室外环境要求较高的居住建筑,如别墅、别墅小区、高级住宅区等;
(2)对建筑外形要求较高的居住建筑;
采用埋管式地源热泵时,应计算所需的地下埋土量,合理确定埋管形式和分布,应不影响土表面积的使用;应计算热泵夏季排热、冬季取热造成的地下岩土温度的变化,分析相关的环境影响,不得造成危害。
6.0.8 居住建筑采暖、空调设备,应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性采暖、空调产品。
6.0.9 应鼓励在居住建筑小区采用热、电、冷联产技术,以及在住宅建筑中采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
6.0.10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采暖设备的位置,既不影响建筑立面景观,又有利于夏季排热、冬季吸热、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室外散热器的进气干球温度,夏季不应超过43℃,冬季不应低于-7℃。
(1)空调器(机组)室外部分宜安装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外墙。
(2)空调器(机组)室外换热器的安装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应避免室外换热器气流短路或吸入其他空调器(机组)室外换热器的排风。
(3)空调器(机组)室外部分的遮蓬尺寸及位置应适当,不应妨碍室外换热器的进、排气。
(4)室外换热器出风口前不应有障碍物。
(5)不宜将多层或高层住宅的空调器(机组)从下到上逐层依次布置在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
(6)室外换热器的排风不应吹向窗口或阳台,排风口与前方窗口、阳台距离宜大于20倍排风口直径,不应直接吹到行人区和绿化植物上。
(7)应采用有效减振隔噪措施,防止空调器(机组)对室外产生噪声污染。
(8)在设计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安放位置时,应考虑空调器凝结水引流排放,不应影响建筑的环境美观、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6.0.11 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按下列要求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
(1)应使室外新鲜空气首先进入居室,然后经厨房、卫生间排除,防止其污浊空气进入居室,排气口应设于建筑的负压区。
(2)采用密闭性能良好的窗户时,居室宜设置可限定风量的单向进风口,风量的限定值按1次/小时换气确定。
(3)厨房应设置局部机械排风,就近捕集和排除炊事油烟,其排风应采用高空排放。
(4)当室外空气干球温度≤28℃时,应首先采用通风降温措施改善室内热环境。在夏季高温、冬季寒冷时,应避免热风或冷风大量侵入室内。
(5)应首先采用热压和风压作为降温通风的动力,应保证足够的通风口(或开启外窗)面积。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房间串联通风时,通风气流路线上应避免出现过流断面太小的喉部,一个房间单独组织自然通风时,宜在不同的外墙上开启进风口和排风口,进风口风压系数应大于排风口。当房间只有一面外墙时,宜在外墙上部设排风口,下部设进风口,并使进风口的风压系数大于排风口。
(6)采暖、空调房间的排风宜经厨房、卫生间等非采暖、空调房间排出,充分利用排风中的冷、热量。
(7)采用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的建筑,可在新风系统与排风系统之间设冷、热量回收装置。
(8)可利用排风减少窗户的冷、热耗量。
(9)通风的进、排风口应有避雨措施。
(10)外窗等通风设施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应能满足不同天气条件下的不同通风要求。